征收补偿方案不公平,可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伟佳

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案情概况

原告陈某居住的房屋遇到拆迁,2018 年2月,原告陈某通过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认为,该方案在实体及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的情形,遂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于 2018 年7月2日作出某市府复字 (2018)60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陈某不服该行政复议,于 2018 年8月2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为: 首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其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再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不同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然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最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鉴于本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于2017年6月前基本完成,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故对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宜撤销,应当确认违法。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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