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必修课三 从恋爱走入婚姻,我们应该考虑什么问题,从恋爱到走进婚姻殿堂的总结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宇桂

走向婚姻,是我们大多数人心中一段感情的完美结果。相比于恋爱,婚姻会让两个自然人之间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爱情开花结果固然甜蜜,但是我们也必须对婚姻带来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深刻的认识。那么从恋爱走向结婚,我们应该考虑什么?

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谢某与张某2012年7月在QQ上相遇,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张某辩称,双方在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谢某同意在其婚前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加上张某的名字,作为婚后共有财产。请求按照婚前协议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签订过类似的婚前协议,该行为也属于赠与性质,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赠与在未办理产权登记之前,赠与方可随时撤销赠与,故被告主张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刘某与彭某于2004年8月16日在襄阳市襄城区公证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双方所有财产均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随后登记结婚。现因夫妻关系不和,刘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按财产公证判令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彭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协议约定:甲(彭某)、乙(刘某)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婚前财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婚前购置房产一套,人民币存款100000元以及家电、家具、贵重首饰。甲、乙方约定上述财产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甲、乙双方婚前共同财产。双方在襄阳市襄城区公证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故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三、贾某( 女) 与赵某( 男) 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 年12 月自由恋爱相识,2013 年11 月登记结婚,2014 年 8 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16 年11 月25 日,贾某持受伤照片和医院诊断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威胁、辱骂贾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禁止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贾某的申请符合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11 月25 日当日即向贾某、赵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贾某。

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婚前协议与财产公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夫妻双方在婚前把涉及财产、情感、义务等方面的要求写入协议中,既可以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还能避免很多婚后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但是如果因为其中条款内容不合法,婚前协议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协议。那么,如何签订一份合理合法的婚前协议以最大限度维护夫妻双方权益?

一、清楚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作出的规定如下: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百四十一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订立婚前协议之时,要确保其合法有效。

无效协议

1.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最常见的如“孩子抚养权归X方”“终身不得再踏进XX家一步”“不承担抚养义务”等,很明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在纠纷产生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显失公平的条款。诸如“全部财产归X方”“净身出户”等,或者只约定了单方忠诚的忠诚条款,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3.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协议的部分无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的无效,所以婚前协议即便有部分条款被主张无效,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对公平的条款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前协议需要做公证吗?

1.公证不是必备要件,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作为条件。

2.相比于未公证的协议,公证处在公证时会对财产的调查核实更清楚,会对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核查得更仔细,并会留存相关证据,这样的协议被主张无效的概率被大大降低。

3.即使是通过公证,也不代表协议必然有效现实中也有主张撤销公证文书的案例。

三、面对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在选择另一半的时候,当然要先了解对方是否会在将来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况,包括家庭内部人员是否有酗酒的习惯、有过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孩子等等先例。当然,我们也要提前了解若一旦产生家庭暴力,我们从法律上该如何应对。因本专题是恋爱走进婚姻的前端,我们后续会开设专题讲述细讲“家庭暴力”专题。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司法实例已经验证“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次”,虽然当代社会女性地位不断得到提高,但是女性仍是弱势群体。当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要明白这不仅是婚姻关系的裂缝,也是对独立个体的人身权的侵犯,绝对不可姑息,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四、关于彩礼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然而,部分偏远落后地区,彩礼正慢慢脱离其设立的本意,窄化、降格为一种赤裸裸的利益计算,尤其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彩礼价格一路飙升,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天价彩礼”,不仅会给给付彩礼一方的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引发家庭矛盾,也会诱发以骗取彩礼为目的的“骗婚”和支付巨额彩礼的“买卖婚姻”行为。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明确指出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是违法行为。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还规定了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即“(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规定对于治理“天价彩礼”这一痛点问题,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降低因彩礼问题而导致的婚后财务纠纷等,均大有裨益。

纵观整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否认收取彩礼的合法性,若收取彩礼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不会必然导致彩礼返还的法律后果。彩礼的金额也可以根据男女所在地区的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如果夫妻双方是真心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后也积极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经营家庭、彼此照顾扶持,而非借婚姻敛财,大家对于彩礼尽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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