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证明怎么开,免税证明图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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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以来先后取消61项税务证明事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税务总局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为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二、什么是税务证明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答: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选择《公告》所列6项税务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何考虑?

  答:关于第1项和第2项,对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上述事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发生量大,且不乏难以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大大减轻购房者的证明负担,解决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有关“痛点”“难点”问题。

  关于第3项,对教育机构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权属按规定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一些情况下要先取得办学场所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才能申请办学许可证,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办学场所相关不动产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时,可能还不具备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造成不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为纳税人办实事出发,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以有效解决上述“循环证明”问题,也就是纳税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和提交办学许可证,即可容缺办理,“快享”“尽享”免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学许可证6个月的最长审批时限,纳税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交办学许可证。

  关于第4项和第5项,对企业按规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和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为进一步支持“走出去”企业,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将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关于第6项,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进一步提高外资服务水平,纳税人作出承诺的,无需事前提交证明材料,税务机关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企业股权变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

四、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答: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如何进行承诺?

  答: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六、纳税人选择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对家庭成员、家庭住房情况进行书面承诺,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七、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该“纳税人”包括哪些主体?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形,该“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八、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诺以何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答:税务机关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在线核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纳入日常监管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通过在线核查、比对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获取的信息、查阅纳税人其他相关资料等,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有关情况,税务机关予以办理。

十、有条件的省税务局是否可以决定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报送?

  答: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各省税务局应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创造条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深化“减证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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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选择要办理的证明业务。

选择【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进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页面。

01

数据采集

首先进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采集页面。

数据采集界面功能按钮包括:新建、打开、删除、批量导出、小计、序号重排、设置标志。

1.数据新建

点击【新建】按钮,系统弹出“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采集”窗体。

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采集窗体中采集数据后,点击【保存】按钮,成功采集一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并且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采集主列表显示该条数据。

点击【保存并增加】按钮,保存采集的数据并且可继续采集数据。

2.数据修改

当需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修改时,可勾选一条数据点击【打开】按钮,或者双击一条数据,系统弹出“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采集”窗体。

点击【修改】按钮,可对选择的数据进行修改。

3.数据删除

当需要删除数据时,可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系统弹出系统提示窗体。

在系统提示窗体中点击【确定】按钮,可对选择的数据进行删除。

4.序号重排

当采集的数据序号重复时,可以点击【序号重排】按钮,系统弹出“序号重排”窗体,如图。

输入起始序号,点击【确定】按钮,序号重排成功。

5.设置标志

因只有已设置标志的数据才可以生成申报数据,故纳税人需先对采集的数据设置标志。

勾选数据点击【设置标志】按钮,系统弹出“设置标识” 窗体。

点击【确定】按钮,设置标志成功。

02

数据生成

生成申报数据:点击【生成申报数据】按钮,系统弹出“生成数据”窗体,纳税人可设置该笔申报数据的所属期。

点击【确定】按钮,生成申报数据成功,并且在申报数据查询页面新增一条申报数据。

注:由于针对无纸化企业,需对申报文件进行加签,因此在进行本步操作时,若无纸化数字证书设备无法识别时,系统将弹出如下提示,如图:

03

附列资料上传

申报数据生成成功后,系统自动弹出“附列资料维护”窗体。

针对非无纸化企业:

针对非无纸化企业需要通过本环节设置CA设备密码。

针对无纸化企业

资料上传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证明事项申报时,可直接在此环节通过线上上传相关附列资料,也可先不上传附列资料直接进行申报,后续到办税大厅补交相关附列资料。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选择通过线上提交附列资料,则必须上传全部“必报”的附列资料,否则,例如纳税人只上传了一项必报资料,则系统将会进行如下提示,同时不允许纳税人继续进行后续的操作。

如果纳税人没有上传“必报”的附列资料,直接点击“保存并加签”,那么系统将视作纳税人选择后续到税务机关自行补交相关资料,但会进行友好性提示(此提示不影响后续纳税人操作),具体如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附列资料文件格式统一,上传文件格式只支持ZIP格式文件。同时,为了保证税务机关高效地进行资料审核,上传附列资料的文件名称需要与资料名称一致,例如“代理出口协议”,如不一致系统会弹出如下提示,纳税人点击“确定”后,系统将会自动帮助纳税人进行快捷调整。

04

远程申报

1.数据申报

在申报数据查询列表,勾选一条数据,点击【远程申报】按钮,系统弹出“远程申报”窗体。

选择“仅数据自检”或者“直接申报”,任意一种方式,点击【确定】按钮,对申报数据进行数据自检或者直接上传。

注:选择“仅数据自检”,系统自动进行数据自检,自检成功后,可在“疑点处理”页面查看相关疑点;选择“直接申报”数据将直接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已申报数据状态查询

数据成功申报后,税务机关需通过一段时间对数据进行审核,纳税人可通过列表最后一栏操作列中的“刷新”按钮,查询税务机关审核状态,当审核完成后,则可进行后续文书下载等操作。

05

审核结果下载

针对税务机关审核完成的事项,纳税人可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1.税务事项通知书下载

正式申报成功后,当流程状态为“流程已完结”,可在申报数据查询列表操作列,点击【事项文书下载】按钮,下载相关事项文书。

下载的事项文书样式如下图所示:

2.证明电子文书下载

正式申报成功后,当流程状态为“流程已完结”,可在申报数据查询列表操作列,点击【电子文书下载】按钮,下载电子文书。

下载的电子文书样式如下图所示:

供稿:潘禹甸

制作:孙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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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

首先进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采集页面。

数据采集界面功能按钮包括:新建、打开、删除、批量导出、小计、序号重排、设置标志。

1.数据新建

点击【新建】按钮,系统弹出“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采集”窗体。

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采集窗体中采集数据后,点击【保存】按钮,成功采集一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并且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采集主列表显示该条数据。

点击【保存并增加】按钮,保存采集的数据并且可继续采集数据。

2.数据修改

当需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修改时,可勾选一条数据点击【打开】按钮,或者双击一条数据,系统弹出“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采集”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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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删除

当需要删除数据时,可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系统弹出系统提示窗体。

在系统提示窗体中点击【确定】按钮,可对选择的数据进行删除。

4.序号重排

当采集的数据序号重复时,可以点击【序号重排】按钮,系统弹出“序号重排”窗体,如图。

输入起始序号,点击【确定】按钮,序号重排成功。

5.设置标志

因只有已设置标志的数据才可以生成申报数据,故纳税人需先对采集的数据设置标志。

勾选数据点击【设置标志】按钮,系统弹出“设置标识” 窗体。

点击【确定】按钮,设置标志成功。

02

数据生成

生成申报数据:点击【生成申报数据】按钮,系统弹出“生成数据”窗体,纳税人可设置该笔申报数据的所属期。

点击【确定】按钮,生成申报数据成功,并且在申报数据查询页面新增一条申报数据。

注:由于针对无纸化企业,需对申报文件进行加签,因此在进行本步操作时,若无纸化数字证书设备无法识别时,系统将弹出如下提示,如图:

03

附列资料上传

申报数据生成成功后,系统自动弹出“附列资料维护”窗体。

针对非无纸化企业:

针对非无纸化企业需要通过本环节设置CA设备密码。

针对无纸化企业

资料上传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证明事项申报时,可直接在此环节通过线上上传相关附列资料,也可先不上传附列资料直接进行申报,后续到办税大厅补交相关附列资料。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选择通过线上提交附列资料,则必须上传全部“必报”的附列资料,否则,例如纳税人只上传了一项必报资料,则系统将会进行如下提示,同时不允许纳税人继续进行后续的操作。

如果纳税人没有上传“必报”的附列资料,直接点击“保存并加签”,那么系统将视作纳税人选择后续到税务机关自行补交相关资料,但会进行友好性提示(此提示不影响后续纳税人操作),具体如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附列资料文件格式统一,上传文件格式只支持ZIP格式文件。同时,为了保证税务机关高效地进行资料审核,上传附列资料的文件名称需要与资料名称一致,例如“代理出口协议”,如不一致系统会弹出如下提示,纳税人点击“确定”后,系统将会自动帮助纳税人进行快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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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申报

1.数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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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仅数据自检”或者“直接申报”,任意一种方式,点击【确定】按钮,对申报数据进行数据自检或者直接上传。

注:选择“仅数据自检”,系统自动进行数据自检,自检成功后,可在“疑点处理”页面查看相关疑点;选择“直接申报”数据将直接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已申报数据状态查询

数据成功申报后,税务机关需通过一段时间对数据进行审核,纳税人可通过列表最后一栏操作列中的“刷新”按钮,查询税务机关审核状态,当审核完成后,则可进行后续文书下载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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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果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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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潘禹甸

制作:孙云鹏

个体工商户子女上学免税证明

出口退(免)税业务作为出口企业经常办理的涉税事项之一,免不了遇上各类出口退(免)税证明,都有哪些类型的证明?该如何开具?出口企业看过来!

出口退(免)税证明

开具类型

目前共有9类,分别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0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需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材料清单: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②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③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02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

材料清单:

①《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②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③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03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材料清单:

①《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要提供出口发票

③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要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④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要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04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材料清单:

①《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提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③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④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的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⑤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的要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05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材料清单:

①《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②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06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事项简介: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需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

材料清单:

①《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4份

②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复印件

③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④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⑤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的要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⑥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要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07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

卷烟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材料清单:

①《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8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材料清单:

①《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9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简介: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材料清单:

①《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②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

1

上述证明开具事项均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除《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其他事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2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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