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其带来的法律结果包括但不限于:1.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2.财产被冻结、扣押的,将予以解除;3.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曾某与张某系亲戚,二人于2018年11月因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矛盾,并现场引发口角纠纷。过程中,曾某冲动之下殴打张某致其轻伤。同年12月,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9日,侦查机关以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工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曾某于2019年12月2日委托本所律师张倩雯、实习律师吕亚丽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张倩雯律师在接受曾某委托后,经过认真研读、仔细剖析案情,认为曾某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1.曾某与被害人张某系亲属关系,且曾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已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双方矛盾事实上已经化解,本案案结事了,对曾某已经没有起诉的必要。
2.曾某仅对被害人张某造成了轻伤二级的损伤,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3.被害人张某违法拆除其舅舅修建的店面在先,具有较大过错。曾某为出面制止,一时冲动对张某殴打了张某,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4.案发后,曾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具有法定的裁量权,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为确保曾某能够获得更加有利的处理结果,张倩雯律师及时厘清案件要点,抓住案件办理的黄金时间,积极与检察院的承办人员就案件事实和有关量刑情节进行沟通,让检察院能够及时听到律师和曾某的意见和声音。此外,张倩雯律师还及时搜集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对曾某有利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证据支持。
2019年12月9日,在接受曾某委托后7日以内,张倩雯律师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予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
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经审查在案证据即张倩雯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后,采纳了张倩雯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2月26日对曾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最终,曾某得以从刑事案件中解脱,张倩雯律师对本案的成功处理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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