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李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二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关于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合同,一审判决查明了部分案件事实,未对引起双方纠纷的根本原因进行查明和认定。一审判决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合法有效对解决本案纠纷是不够的。本案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多份合同或协议在涉诉房屋商业房交易过程中产生,《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没有问题,这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
二、被告辩称
宋二辩称,1.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宋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约定价款303万元在纠纷发生前至2014年10月31日已经依照约定支付共236万元,2016年1月28日,宋二按照天桥法院执行局的裁定将67万元尾款转至天桥法院账户,至此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2.房产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原因是欠交税费,一审法院已经对天桥税务局工作人员作了笔录,因标的物是商业房,作为商业房除了交易过户需要缴纳税费外,之前无论其自用还是出租均须缴纳相关税费,像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并且在宋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前,该房屋已经因杜士明、李一与孙恒山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查封,在诉讼过程中该房产被四次轮候查封,宋二不得不向天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查封保全异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院查明
2014年9月6日,李一(出卖人)与宋二(买受人)经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014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尾号为051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将涉诉房屋网签备案至宋二名下,该协议载明:“……第二条甲乙双方协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万元整(小写¥2800000元)。……第四条甲、乙双方就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行政收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约定如下:买方承担。……”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份网签备案协议已解除作废。另,诉讼过程中,李一提交尾号同为051的《存量房买卖协议》一份,该份协议载明:“……第二条甲乙双方协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贰万元整(小写¥2320000元)。……第四条甲、乙双方就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行政收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约定如下:各自承担。……”诉讼中,李一称该份尾号为051但售房价格为232万元的网签备案协议系宋二为欺骗税务部门所伪造的,232万元的售房价格及各自承担税款及其他费用的约定并不存在。宋二则称该份网签备案协议亦已解除作废。
2014年10月31日,李一作为甲方(卖方),宋二作为乙方(买方)再次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买卖涉诉房屋的网签备案的手续,签订尾号为116的《存量房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第二条甲乙双方协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贰万元整(小写¥2320000元)。……第四条甲、乙双方就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行政收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约定如下:由乙方承担。……”同日,李一作为甲方,宋二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因税费缴纳为乙方自行办理手续,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特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当日双方办理预收过户手续,同时支付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整)房款给甲方,剩余房款大写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小写:670000元整)于此房屋放款当日结清(甲方用此房屋在工商银行天桥支行办理贷款壹佰伍拾万元整已经审批通过)。……五、以上约定事宜如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剩余房款陆拾柒万元整的30%作为赔偿金赔付给对方。六、本补充协议是编号《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同《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年10月30日,李一将涉诉房屋交付宋二占有使用。2016年1月28日,宋二将剩余67万元购房款以银行汇款的形式暂缴纳至一审法院。
四,裁判结果
李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宋二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宋二名下。
五、律师点评
宋二与李一于2014年9月6日所签订的为售价为303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同年10月31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尾号为051售房价格为28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双方均认可已解除作废。对于尾号为051售房价格为232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协议》,李一称该份协议系宋二所伪造的,宋二亦称该协议已解除作废。对于尾号为116售房价格为232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协议》,李一称未真正参与不予认同。因上述三份协议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故对双方实际履行的2014年9月6日所签订的编号为售价为303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同年10月31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认定。现宋二要求李一协助其将涉诉房屋过户登记至宋二名下,因宋二作为买方已完成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李一作为卖方亦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协助买方办理过户的义务。故对宋二要求李一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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