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动迁利益时,经常出现配偶的婚前房屋婚后动迁的情形,所以,很多人会问:这种情形下,我作为他的配偶有权获得动迁利益吗?
要理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判断:该动迁利益是否完全是婚前财产的转化?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的转化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如房产的市场价上涨)、自然孳息(如存款的银行利息)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仍属于其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婚后购买的财产用婚前财产获得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的,还必须是登记其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则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收取的租金。
所以,作为配偶能否分割动迁利益,关键是看该动迁利益是否完全是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
二、可以分割动迁利益的情形
婚前房屋婚后动迁,动迁利益原则上是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要求分割一定的动迁利益。
01
你是被安置对象
(1)配偶婚前承租的房屋,你是同住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户口在被拆迁公房内,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的房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可作为同住人,参与分配公房的动迁利益。
(2)动迁安置是以人口为依据的,作为被安置人口可以获得动迁利益
02
奖励性质的补贴
婚前房屋动迁之前,你们在里面共同居住生活,那么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补偿款就是原房屋的转化形式,仍然属于原房屋的产权人所有。
但是,对于速迁费、过渡费、奖励费等补贴或者费用,按照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有婚后投入
(1)动迁前,被动迁房屋内有婚后投入
例如,被动迁房屋虽然是配偶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对房屋进行装修。
(2)动迁时,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对价
这往往是发生在对被动迁房屋以房产形式进行补贴的情形。
如果动迁利益是安置房屋,而且由于安置房屋超出面积,被安置人对超面积部分需要出资购买的,那么对于出资购买部分的房屋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以上可以分割动迁利益情形下,法院在具体分割时往往会考虑:房屋来源、贡献大小、房屋动迁安置情况、照顾及解决实际居住、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较短等实际情况,酌情分割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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