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市水资源十分丰富,几年前,由于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用电需求不断增加,电力供应严重不足,当地政府决定因地制宜,大力修建水力发电站,李先生是当地农民,两年前李先生的承包水田因建设水电站的需要,也被划入了征收范围,眼看耕种十几年的土地要被征收,李先生心中充满不舍,农民对于土地的感情只有农民才懂,但看到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还算合理,修建水电站也是为了全市人民的用电需要,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李先生决定忍痛割爱,与拆迁方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补偿协议。
没了承包地的李先生为了生计,只好外出打工,想在外面先做一段时间,等拆迁补偿款到手了,就回老家做点小本生意,安安稳稳的过日子,谁知道协议签了两年了,水电站都快建好了,李先生还是没有看到补偿款的踪迹,问了好几次村里的人,一点消息也没有,难道当时拆迁方只是给自己画了一个“饼”吗?李先生坐不住了,他去县政府信访,县政府告诉李先生,拆迁款一年前已经支付给了村委会,让李先生拿着相应的材料去村里领钱。李先生感到奇怪,为何村委会说没收到呢,这次再回去问个清楚。
有了县政府的信访回复后,村委会承认了补偿款已经收到,但只给李先生青苗补偿费,至于其余的补偿款,说是要村里统一管理,村民个人无权领取,听到这些李先生觉得十分委屈,为什么征了我的地补偿款还不给我?这么点青苗补偿款怎么能维持自己一家三口的生活,况且儿子正在读大学,正是用钱的时候。怎么办?李先生打电话向律师咨询,国家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国家当然对此事有规定的,但并不像拆迁方说的那样,根据国家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只能专门用于征收安置补助,安置补助费默认首先由县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村委会,由村委会来对这些款项统一安置,比如说修个路啊,盖个体育场什么的,但并没有强制规定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这样的统一安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如果自己觉得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去申请领取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安置补偿费,或者直接用于支付自己的保险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由此来看,李先生有权放弃统一安置,领取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村委会无权强行统一安置。
拆迁补偿是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来讲,是将来生活的基础,对于政府来讲,落实好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践行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环,是执法为民最直接的体现,如果有被征收人也遇到了补偿款领取难的问题,一定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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