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复工复业的境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多部门,组织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旨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劳动者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该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指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这里涉及到停工停业超过一个月工资如何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到底该如何理解?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比如某单位2020年1月23日开始放假,国家规定的春节调休日截止2月2日,从2月3日起一直未复工。按照三种观点理解分别为:
1、2月3日至28日属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自然月计算)
2、2月3日至3月3日属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
3、2月3日至2月25日属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单位实际计薪周期)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情形下,按照观点一或观点三来计算,停工停产期间,支付正常工资的天数是动态的,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则是静态的,即月薪制下都是一个月。所以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工资支付周期”与“计薪周期”是不同的概念。“计薪周期”是指用人单位计算工资的起止时间。“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采用的是“支付周期”的概念,观点一和观点三实际上用“计薪周期”取代了“支付周期”,本质上是同一种观点,且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语境下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仅跟工资制度的类型有关。即根据工资制度的不同,用“一个月”、“一周”或“一日”来取代和理解。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各地发放生活费的标准如下:
1、安徽:最低工资的70%
文件名称:《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27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北京:最低工资的70%
文件名称:《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第27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广东:最低工资的80%
文件名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39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其他省市标准不再一一举例……
综上,希望我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希望疫情期间劳动者能够多理解用人单位,遇到难题先协商解决,共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