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土地闲置管理办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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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管理办法53条规定
☑ 裁判要点
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尤显突出,而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9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淑龙。
委托代理人林宏植,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蜀,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平。
委托代理人陈熙。
委托代理人李金良,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晓明。
委托代理人高玉萍。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号信恒大厦**-**层。
负责人姚卫星。
委托代理人史云禾。
委托代理人陈筱青,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开发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琼海市政府),被申请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琼行终1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8月27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询问活动,龙成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宏植、黄蜀,琼海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熙、李金良,海南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玉萍,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云禾、陈筱青均到庭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龙成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琼海市政府剥夺了龙成开发公司7天的听证准备期、送达程序不合法等,侵害了龙成开发公司的权利,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为,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属轻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认定案涉土地是闲置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龙成开发公司未针对19.74亩土地重新支付土地款,琼海市政府同意免收烟塘镇建设烟塘新墟征用94.5亩土地的出让金90万元,均可说明其案涉19.74亩土地在已开发建设达80%的98.86亩土地范围内,是一个整体,与98.86亩地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报批和建设不构成闲置。3.19.74亩土地至今未报建是由于政府未完成规划、立项,未出台控制性详细规划造成。4.原审程序错误。本案与信达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2018)琼96行初157号案件,均是针对海府(2017)180号无偿收地决定(以下简称180号无偿收地决定)和琼府复决(2018)41号复议决定(以下简称41号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未合并审理,程序违法。综上,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80号无偿收地决定和41号复议决定。
琼海市政府辩称:180号无偿收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属于轻微违法。1.因龙成开发公司经营执照已吊销,政府部门联系不上龙成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29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关于案涉土地的《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龙成开发公司主动联系上琼海市政府后,琼海市政府向龙成开发公司补正了调查程序,并安排了听证,保证了其陈述、申辩及提交证据的权利。2.土地闲置已经远远超过2年时间,属于闲置土地。3.龙成开发公司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其自身原因造成。4.琼海市政府在拟定土地闲置方案时,已经依法通知了抵押权人。5.信达公司作为原告的(2018)琼96行初157号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后,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信达公司起诉。该案与本案不应合并审理,请求驳回龙成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信达公司作为原告诉180号无偿收地决定和41号复议决定的(2018)琼96行初157号案件,二审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行终1087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行初2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信达公司起诉,信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琼行终391号行政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尤显突出,而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送达等程序或者其他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本案中,琼海市土地管理局与龙成开发公司于1996年6月25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龙成开发公司受让案涉19.7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琼海市政府于1997年6月给龙成开发公司颁发海国用(97)字第6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直至2017年12月29日琼海市政府作出第180号无偿收地决定时,龙成开发公司一直未开发,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19.74亩土地构成闲置正确,琼海市政府作出无偿收回土地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因2017年3月开始的收地过程中,龙成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工商信息显示最近一次核准日期为2003年12月15日,琼海市政府在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联系不到龙成公司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9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有关案涉19.74亩土地的《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虽然收地过程中,琼海市政府存在错将有关文书送达给案外人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龙成开发公司倒签文书、给抵押权人信达公司的留置送达不规范等问题,但龙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淑龙及信达公司的代表均参加了2017年12月11日琼海市国土局召开的听证会,故琼海市政府并没有剥夺龙成开发公司和信达公司的陈述、申辩权,该程序瑕疵属于轻微违法。一审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180号无偿收地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以程序轻微违法,不应撤销为由,确认琼海市政府作出180号无偿收地决定的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海南省政府41号复议决定实体认定正确,但未能查明程序轻微违法问题,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予以撤销正确。
龙成开发公司主张19.74亩土地包含在已开发建设达80%的98.86亩土地范围内,不构成闲置,但《合作开发琼海市烟塘镇新区合同书》只是约定龙成开发公司与烟塘镇政府合作开发98.86亩土地,并未签订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办理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案涉19.74亩土地虽然在这98.86亩土地范围内,但其经分割后已单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成为一宗独立的土地,确定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当然应当以宗地为单位,而不是以整体项目为单位。不能以整体项目中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另外宗地的投入,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本宗土地上的投入;更不能以整体项目开发达80%,否定本宗土地未动工开发的事实。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龙成开发公司主张闲置是因为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造成,但龙成开发公司不能证明因政府未批准案涉土地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致其没有获得报建许可,并导致其无法动工开发,且在1997年至2017年长达20年的时间里,龙成开发公司一直未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且原98.86亩土地根据原琼海市规划局向烟塘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烟塘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批复》,大部分已经报建成功并开工建设完毕,故案涉地块是否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闲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阻却申请开发的理由。龙成开发公司还主张本案与信达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2018)琼96行初157号案件应合并审理,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91号行政裁定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信达公司的起诉。原审没有合并审理,对本案实体处理没有实质影响。
综上,龙成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劲松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鲁法行谈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收回规定
6月24日,自然资源部开展视频培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推动各地有力有效处置闲置盘活存量土地,对保交房办证工作一并作了部署培训。针对当前盘活房地产存量土地存在的利用难、转让难、收回难等问题,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结合各地实践探索,研究出台了三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
在“鼓励开发”方面,消除开发建设障碍,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要求,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依法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
在“促进转让”方面,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作用,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配合司法及破产处置,优化分割开发程序,支持合作开发;
在“规范收购收回”方面,强调了应依法收回的情形,协商收回的可采取等价置换等方式,收回收购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但要量力而行,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据悉,18条政策措施是系统施策的“政策工具箱”,限定时限、限定范围、封闭运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和压降债务提供政策支持。
南方+记者 段江含
【作者】 段江含
国是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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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明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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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近期两次重要发布会上提及专项债,明确了扩大专项债“涉房”的适用范围,不仅能够收购存量房,还可以用来收储闲置土地。
先是在10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介绍,将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另外,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
而在10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宋其超再次补充表示:“在具体操作上,关于专项债用于土地储备,主要是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与存量土地的业主企业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妥善处理回收存量土地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合理确定专项债券项目内容和地块范围,及时安排债券发行和支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
编辑|陈柯名 杜恒峰
校对|汤亚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央视新闻、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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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管理办法多少年
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报道
海报新闻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6月24日,自然资源部开展视频培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推动各地有力有效处置闲置盘活存量土地,明确工作要求,解读政策措施。对保交房办证工作一并作了部署培训。
针对当前盘活房地产存量土地存在的利用难、转让难、收回难等问题,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结合各地实践探索,研究出台了三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
在“鼓励开发”方面,消除开发建设障碍,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要求,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依法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
在“促进转让”方面,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作用,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配合司法及破产处置,优化分割开发程序,支持合作开发。
在“规范收购收回”方面,强调了应依法收回的情形,协商收回的可采取等价置换等方式,收回收购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但要量力而行,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据了解,18条政策措施是系统施策的“政策工具箱”,限定时限、限定范围、封闭运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和压降债务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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