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赵淑芳家住在农村,她的儿子和儿媳在外地打工,在一个城中村租房居住。那天凌晨,睡中的赵淑芳突然被电话铃声吵醒,她在睡意蒙昽中接了电话,竟然是派出所打来的。赵淑芳吓得一激灵,一下子从床上坐了起来。她以为是儿子犯了事被抓了,可没想到警察接下来要告诉她的消息让她十分吃惊。
警察告诉赵淑芳说她的儿子被大火烧伤了,正在医院里抢救。警察挂了电话之后,赵淑芳赶紧拔打儿子和儿媳的电话确认,然而两个电话都无人接听。赵淑芳心急如焚,她把六岁的孙子安排给了亲戚照顾,又拿出了家里的银行卡急匆匆地赶到急救室,可她在急救室的门口却没有看到儿媳。民警告诉赵淑芳儿媳已经出大事了。那天夜里,赵淑芳的儿子和儿媳所居住的出租楼大厅里发生了火灾,火势很大,许多租客都被困在了里面。消防员经过努力,从烈火中救出了她的儿子和儿媳,但他们都被严重烧伤了,儿媳当场没有了生命体征,听到这话后赵淑芳悲痛万分。
赵淑芳说她年轻时丈夫早亡,自己一个人既当爹又当妈把儿子拉扯长大,母子之间感情非常深厚。儿子虽然没有考上大学,但积极上进,对赵淑芳也很孝顺。儿子成家立业之后,看着儿子家庭美满和谐幸福,赵淑芳很是满足,辛苦忙碌了一辈子,终于可以享受天伦之乐了。在孙子四岁那年,儿子和儿媳就去城里打工。赵淑芳二话没说,把孙子留在了身边照顾,还叮嘱儿子和儿媳放心地出去打拼,家里的一切有她在,没想到儿子和儿媳刚出去还没两年就命丧黄泉了。悲痛万分的赵淑芳在亲友的帮助下,将儿子和儿媳带回农村安葬了。
赵淑芳想想尚且年幼的孙子心中非常悲痛,为了孙子,她决定讨个说法。赵淑芳带着孙子进城开始寻找事情的真相,警方告诉赵淑芳事发的出租楼是一栋自建的六层楼房,居住着房东和租户等三十余人。这栋楼房的房东既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过消防验收和审批,属于违章建筑。赵淑芳想弄清楚儿子儿媳死亡的真相,她来到起火的出租房,发现这栋楼既没有后门也没有应急消防通道,只有一楼的大门供租户出入,存在着很大安全隐患。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栋出租房地处城中村,离公交站有一段距离,许多租户为了交通方便就购买了电动车。但这栋楼没有电梯,如何给电动车充电就成了问题。房东陆凯为了招揽更多的租户,就将一楼的大厅进行了改造,安装了一部分充电插头有偿地提供给租户充电使用。那天晚上的火灾,就是因为楼停车区的一辆电动车在充电的过程中,电瓶故障引燃了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的。
听警方这么说,赵淑芳非常悲愤,她找到房东陆凯要求陆凯给她儿子和儿媳偿命,陆凯却理直气壮地辩解道,当初安装充电插头的时候,是大部分租户为了充电方便提出的要求,他为大家提供了服务和便利,现如今出了事却全成了他的不是了。况且他也是受害者,他的房子全部被烧毁了,自己也要出去租房居住,他找谁说理去,陆凯越说越激动。这么多年来,这里的租户来往不断,从来没有因为电动车充电出过事。这次的事故都是因为电动车的电瓶故障导致的,车主杨磊才是罪魁祸首,杨磊应该对这场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就这样不善言辞的赵淑芳还没有提出如何赔偿,就被房东陆凯的一番说辞给打发了。
赵淑芳按照陆凯的指点,又找到了电动车主杨磊,要求杨磊对她儿子和儿媳的死负责。电动车的车主杨磊对赵淑芳的儿子和儿媳的死表示同情,他安慰了赵淑芳几句之后也直奔主题了。他说电动车是他的不假,但这辆电动车购买了还不足一年,电瓶还在质保期限内,现在出了质量问题,他作为消费者也只能找厂家赔偿。他建议赵淑芳找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讨个说法,赵淑芳像个皮球一样,被房东踢给了电动车车主,又被电动车主踢给了生产厂家。她气愤至极却又无可奈何,赵淑芳不能让儿子儿媳死得不明不白,最后她还是按照电动车车主杨磊提供的地址,找到了电动车的生产厂家。
然而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虽然承认电瓶还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是他们的责任,但却认为,如果电动车严格按规定充电就不会发生火灾。火灾是杨磊违规充电导致的,所以他们对死者没有责任。生产厂家的话令赵淑芳彻底崩溃了,走投无路的赵淑芳索性大闹生产厂。想不到生产厂家根本就不吃这一套,反而说赵淑芳的儿子和儿媳租住在没有消防验收的建筑里,将自己置于一个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并且据警方调查,事故发生的当时,出租房里几十个人全部都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逃了出来,估计是赵淑芳的儿子和儿媳不懂得逃生方法才被烟熏死了,责任在她的儿子和儿媳自己。厂家让赵淑芳别闹了,他们愿意出两万元钱算是对死者的怜悯和对老人的同情。
就这样,赵淑芳拿着两万元钱回了家。赵淑芳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说了这件事情以后,主动帮赵淑芳聘请了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赵淑芳将房东陆凯、电动车的车主杨磊、电动车生产厂家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儿子和儿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二十万元。
在法庭上,三个被告都认为他们不该为这起事故负责任,那么他们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就是我们要讲的法律点:
侵权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因为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或者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到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电动车电瓶故障造成的,杨磊作为电动车的车主,缺乏安全意识,将电动车放在一个密闭又缺乏消防设施的环境里充电,在充电的过程中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杨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东陆凯将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和消防验收审批的楼房,大规模用于出租。该栋楼房没有消防通道和应急指示灯,导致发生火灾后租客无法逃出,最终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引发火灾的电动车购买不足一年,电瓶尚在质保期范围内。由于电瓶故障发生火灾,电动车生产厂家应该对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房东陆凯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车主杨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方共同赔偿赵淑芳各项损失120万元。拿着儿子和儿媳用命换回来的钱,赵淑芳痛哭流涕。如果儿子和儿媳在当初租房的时候,选择消防达标的出租房居住,再懂一些逃生方法或许就不会丧命了。一场电动车引发的火灾,导致两条人命丧失,相关责任人均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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