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总是要到审查批捕期“最后一天”才放人,批捕了为什么要等97天取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桂

从2020年初到现在,我明显感受到刑事诉讼的一个新变化,那就是(部分)检察官已经不那么避讳“早一点”“完成”审查批捕,也不那么避讳和律师谈是否批捕的事情了,审查案件的重点是什么、目前是否预备批捕、达到什么条件可以考虑不批捕、是否已经批捕完毕或是否可以取保等等,基本都能沟通。据部分同行说,就个别案件,如果律师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甚至可以在审查批捕期内多次约见检察官。

作为律师,近些年来,我们一直能够感受到检察院对律师群体释放出的善意,看到大家为了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推进法治事业而做的努力。当然,检察官之所以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两件事更加谨慎,是因为现在检察官的责任和压力更大了,更不想“办错案”。这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是一件好事。

以前,以拘留期37天(假设用尽37天)来算,审查批捕期前后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形:

1.第31天早上乃至中午打电话给案管,案管说案件还没到检察院;

2.第36天或第37天,打电话给案管,案管说结果还没出来或者“不知道”;

3.第33天,如果在12309上询问,12309说还在审查中/还没出结果;

4.(紧接第3点)第34天-36天,如果在12309上询问,12309会回复说还在审查中或者回答说“三天前已经询问过了,再询问要过三天(也就是第37天)”;

5.(紧接第4点)第37天,如果在12309上询问,当天也是不会出结果的,如果没被批捕,可能第38天或第39天或第40天或第41天会回复(如果第38天或第39天是周六),因为,一般来说12309上的留言要3日内回复;

6.哪怕案管人员在第37天的17:30告诉律师,决定还没做出,逮捕通知书上的时间是第37天的17:00,案管也可以说是系统延迟;

7.基于上述原因,批捕的案件,无论批捕决定实际是在哪一天作出的,逮捕通知书上的时间写的都肯定是第37天(批捕期最后一天),而且一般是第37天的16:00以后;

8.哪怕拘留通知书上有二维码,可能人被逮捕一周了那个二维码都还没更新;

9.有的检察院不允许律师在批捕前绑定12309系统(问题是律师绑定这个系统不就是为了及时知道什么时候批捕或者取保/释放吗);

10.即便释放和取保很可能也是第37天放出来,但虽则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要立刻办理释放手续,实践中仍有决定作出24小时之内释放不算违规的看法,所以一般来说人是在第37天的傍晚乃至第38天的凌晨被释放。

所以很多当事人家属在第37天的傍晚乃至第38天的凌晨是特别焦躁的,因为他们不知道,人到底能不能放出来。

如果结果是取保或“无罪释放”,那还好,家属会觉得自己的等待是有意义的(但其实,这个结果也不是家属等来的);

如果当事人被批捕,有些家属就会生气,他们不知道依照以前很多案管人员的普遍做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律师就是基本不可能在批捕决定下达的那一刻就知道该决定的,因为办案单位并不想让律师那么快知道(除非特殊情况)。

特别是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部分人员出来,部分人员没出来,人没出来的当事人家属的心态可能会崩;而如果出来的人跟其他人的家属多说几句话,家属先知道了自己家人被批捕的信息,家属的心态也可能会崩,会开始质疑律师。——问题是,(当时)律师的权限真的就到这里。

取保或“无罪释放”,律师什么时候知道反而不那么要紧;批捕一事,律师哪怕比当事人家属得晚一分钟,就有可能出现问题。虽然当事人不是因为律师被逮捕的,但家属可能会把当事人被逮捕的难过化为怒气值,然后转移到律师身上。

所以批捕这件事不及时/即时让律师知道,有时并不是那么人道。

那么,就被批捕一事,检察院为什么要在最后时刻才给出决定甚至最后时刻都不肯明言?还是那句话,被取保/释放的当事人和家属肯定不会质疑检察院的决定,但如果在第31-36天出决定,可能会给检察院带来其他问题。

第一,本来就不充分的审查时间会变得更加不足;

第二,被人质疑没有花时间仔细审查,从而被人质疑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当事人和家属可能就会以此为“突破口”、以检察官不尽责为由申诉;

第三,批捕期内部分律师还有可能在批捕决定作出但还没到公安机关的时候试图再做一些其他事或说一些话来“扭转乾坤”,这些事虽然不可能成功,但可能会让检察官感觉受干扰或者耗时间。

如果同时有一个好消息,有一个坏消息,有人会选先听好消息,有人会选先听坏消息;那么如果有一个不知道是好是坏的消息,四舍五入,大家可能还是希望早知道。

因为好消息不怕知道得晚,毕竟好消息始终是好消息;坏消息知道得晚,才是最要命的。

就“是否批捕”何时可以公开一事,我曾和一位案管人员沟通过。他说,不是案管说要公开就可以公开的,是经办检察官把信息更新了,案管这边才能看到;检察官认为可以公开了,案管才能公开的。

“那么就相当于,对于是否批捕一事,律师和家属几乎永远只能被动知道,第37天人没出来,就是被批捕,37天之内人出来了就是取保?”

“是的。”

“为什么非要让家属等一个晚上?”

“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听到这番话,我打开了12309查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的申诉控告事项,想看律师有没有权利在检察官作出决定“当天”直接知道当事人是已经被批捕或不批捕。后来发现里面只有“不受理答复强制措施变更解除的申请”这一事项,也就是就检察院答复律师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一事,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所以当时对于检察院而言,最好就是31-37天律师什么都不要问,家属当天晚上正常生活、按点吃饭、按点睡觉,保持手机开机,音量调到最大。如果有人打电话过去通知家属去取保,就去取保;没人通知,就睡个安稳觉。

办案单位大概率不会对家属多等一天晚上有负罪感,因为一方面,他们会觉得家属也可以选择不等,没人让家属等;另一方面,晚一点让家属知道也没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办案单位心里,出来的自然会出来,不批捕的自然会接到通知,如果没人通知,家属就正常地做其他事情就可以了。出不出来都不妨碍家属正常生活。如果家属觉得妨碍正常生活了,那是家属自己要等,自寻烦恼。

这就好像,高考之后每个考生都会有分数条,但是分数条是很久很久之后才到考生手里的。而分数条出来之前,已经可以查分了,考生也已经知道自己的分数了。但可以查分的那天,是不是分数打出来的那天?其实也不是,要所有分数打出来,而且确定无误,官方认为分数“可以公开”的时候才允许查分。

但是考得很好的那些确实有可能在查分系统开放之前知道,具体机制很难细说。

至于考生和家长心急、焦虑,想快点知道分数的心态,虽然“可以理解”,但是没有必要。因为晚一天两天甚至晚十几天知道,分数就是那样。

当然,我现在陈述的,很大程度上是“一段刚刚过去的历史”或者“一个正在慢慢成为历史的现象”,然而,请大家不要忘记,虽然现在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已经比以前好很多了,但本质上刑事诉讼仍然是非常残忍的事情。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可以“不那么差”,但永远不会“好”,因为虽然对犯罪嫌疑人太“差”,会被说不人道;但对犯罪嫌疑人太“好”,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惩罚”的意义。

所以看守所的饭菜还是一样地难吃,男当事人还是一样要剃光头,批捕率还是不批捕率的4倍(以上)。

人不能因为有了一点权利就忘记自己本身所处的不利环境。刑事诉讼虽然残酷,也正因为这样,每个人才要时刻警惕,避免触犯刑事风险。

另外,借此机会,我也想跟大家说一下,大家看我的文章,要比较注重“时效性”,因为有些事情,在我写下来的时候,我是真真切切意识到“正在发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事情不会被改变。

譬如,我写《再论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的概率》一文的时候,羁押必要性审查确实是比较难被立案并通过的;而我写《检察院发布逮捕、公诉消息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结果》这篇文章的时候,最高检也还没有那么爱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发相关消息,但我近两个月发现这个号好像发得更频繁了。请一定能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因为这个世界,真的没有什么是永远不会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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