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债务时效期是多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伟世

武汉债务中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中,甲对乙有100万的债权,该债务由丙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乙不依约清偿债务时,丙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乙并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甲遂要求乙清偿,并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但乙与丙均未履行清偿义务。此后四年,甲再未向乙与丙要求清偿。四年后,债权人甲再次找到债务人乙,要求清偿,并与乙达成还款协议。但乙没有清偿能力。甲于是要求保证人丙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丙的拒绝。

第一,该武汉债务案中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因此,甲与乙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后,甲与乙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

第二,该武汉债务案中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状态”标准即可判断。

第三,该武汉债务案中债权人甲在保证期间内即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自债权人甲请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在甲与丙之间产生保证债务,从此开始起算该武汉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四,该武汉债务案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保证人没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该行为与保证人无关,保证人享有时效抗辩权,有权拒绝清偿。因为,债务人放弃主债务的时效抗辩权不应不合理的增加保证人的负担,并且主债务与保证债务虽然有主从关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本武汉债务案中,保证人丙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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