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广告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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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18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0号发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

控制区和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布局和设置总量、密度、种类、标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电杆、灯杆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绿地的;

(五)绕城公路范围内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的;

(七)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八)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九)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灯饰。

第十五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

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第三章 许可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地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

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主要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

(三)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查登记表并在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站场、候车亭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财政收入。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设置者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

设置者名称变更的,自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应当标明设置许可文号。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商业性广告,逾期按照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直至发布商业性广告为止。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公益性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公益性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性广告。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检测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三十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三)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巡查监管,督促设置者履行维护职责,排除安全隐患;

(五)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者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向设置者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的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施工、检测业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标注设置许可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商业性广告又未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设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活动: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许可期限届满,拒不拆除的;

(二)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拒不整改的;

(三)在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禁止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活动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设置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设置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及考核标准

为切实加强虚假违法广告的源头把控,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落实《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或明确广告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人员。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制度。在与广告主接洽广告业务时,应当登记广告主的基本情况,确认广告主的合法主体资格,须经审查才能发布的广告是否具有审查证明等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核制度。对承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对,包括广告内容或者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须经审查发布的广告与审查的内容是否一致,引证的内容是否有依据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档案管理制度。广告活动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材料归纳整理并存档,保存年限在两年以上。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管理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内容之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承接管理制度的,按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查处。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安康市场监管

原标题:《【天天3•15】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管理制度提醒函》

阅读原文

来源:安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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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管理制度与薪酬制度

2025 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

2025 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 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牢牢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 思路,全面推进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产业发展工作提质增 效,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为全面建成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广告力量。

一、深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创新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广告监管工作。把学习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 务,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告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把讲 政治要求落实落细到广告监管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

(二)优化医疗广告监管规则。研究出台医疗广告监管 指引文件,优化联合规章执法适用。支持海南自贸港、计划 单列市等在《广告法》框架下,试点出台医疗广告疑难问题 处置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领域营商环境。

(三)深化“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改革。支持长三角等地区 开展医疗器械广告跨区域审查工作试点,探索推进“三品一 械”广告审查分类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中药饮片广告审查问题研究,更好激发相关经营主体活力。

(四)完善广告监测体制机制。全力推动总局广告监测 体制改革,补齐广告监测能力短板,力争年底形成总局本级 广告监测能力。

(五)创新广告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出台《关于大力促 进新时代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持续优化广告业发 展政策环境。积极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反映行业诉求,减轻 经营主体负担。梳理发布《广告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汇编》, 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体系

(六)推动法规规章修订工作。有序推进《广告管理条 例》修订工作,力争年底前研究形成修订草案。加快修订《公 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广告 管理办法》,着力补齐现行制度缺项。

(七)制定广告监管指南意见。完善重点领域、新兴业 态广告监管规则,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 题执法指南》系列、《广告导向监管工作指南》《医疗广告 认定指导意见》《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逐步破解广告监管实践难题。

三、聚焦能力建设,不断强化支撑保障

(八)开展新《广告法》施行十周年系列活动。以新《广 告法》实施十周年为契机,深入总结、全面展示新《广告法》实施工作经验成效,研究探讨广告监管及指导广告业发展难 点问题及思路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修订、持续做好 广告工作奠定基础、明确方向。

(九)提升广告监测工作质效。积极适应广告新业态新 模式发展要求,强化广告监测技术创新应用,提高违法广告 发现能力。严格落实属地广告监测责任,突出广告监管重点 领域和重点媒介,统筹开展广告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做好 监测情况通报,进一步优化广告监测资源配置,提高广告监 测效能。

(十)持续做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优化广告 审查政务服务,升级完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信息系统。 推进建立常态化广告审查抽查机制,推动广告抽查复核流程 线上闭环管理,力争年底实现广告审查抽查工作常态化运 行。

(十一)夯实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基础。推动构建一体 化广告监管平台,整合总局现有广告监测、审查、统计等业 务系统,初步建成标准统一、上下联通、数据共享、高效安 全的广告监管平台。

(十二)推动提升广告队伍能力水平。举办全国广告监 管工作培训班,加强党建和业务专题培训。开展案例剖析、 典型案例宣讲等活动,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启动广告执法案 卷评查,摸底了解基层广告监管执法实际情况。继续开展优秀研究文章征集工作,力争再发现一批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 监管水平的复合型人才。

(十三)全面提升行风建设工作成效。巩固深化广告监 管领域行风建设成果,坚决打好行风建设“收官战”,及时 做好总结,高质量完成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目标任 务,以扎实有效的行风建设全面优化公平公正的广告监管环 境。

(十四)推动加强行业自律。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研究起草规范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行业协会开展 导向违法广告道德评议,守牢商业营销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引导广告从业人员不断提升广告作品品质。

四、紧贴民生热点,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十五)开展防范和制止借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80 周年 搞不当营商专项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 也要讲导向”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80 周年 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法查处有损国家尊严以及违背社会公序 良俗等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

(十六)强化广告合规助企。加强广告监管领域服务型 执法,对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展问诊式调研、答疑式服 务、精准式帮扶,有效提升广告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合规 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十七)做好广告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大医疗、药品、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金融、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典 型案件曝光。加强平台企业监管,探索平台企业广告合规体 系建设要求,建立跨平台企业协同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全 链条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五、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八)推进产业规划贯彻落实。总结贯彻落实《“十四 五”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持续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开展贯彻实施典型案例系列宣传。靠前谋划“十五五” 时期广告产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开展规划编 制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

(十九)加强广告行业分析研判。做好广告业统计调查 工作,编写工作指南。编制发布 2024 年度广告业发展指数。 推进广告服务标准试点。做好国际广告业动态研究。

(二十)开展广告产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大广告助 企力度,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搭建广告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平台,鼓励互联网平台等广告头部企业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 展,不断提升广告产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支 持相关地区大力开展广告产业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 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相关工作。

(二十一)加强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强化国家广告产业 园区动态管理,制订园区评价体系,形成园区年度运营情况 报告。开展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巡礼活动。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支持试点建设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二十二)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品公益广告回顾展。 征集、评选、宣传、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发布的精品公 益广告,充分展示我国广告产业尤其是公益广告发展成绩, 不断提升公益广告的传播力影响力。

(二十三)持续开展公益广告振兴行动。开展公益广告 发布情况抽查,落实各类媒介发布责任。支持地方开展公益 广告比赛或者评选活动,支持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 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广告事业的热情。

(二十四)加强广告行业人才培养。把人才作为行业发 展的核心要素,做大做优“广告云课堂”公益培训平台,上线 更多精品课程,助力培育广告领域专业人才。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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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广告经营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安定祥和的节日市场氛围,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提示如下:

一、广告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始终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和营商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主体从事广告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广告主信息及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三、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夸大医美功效、保证性安全无风险的广告内容。

四、不得发布鼓吹“包治百病”“祖传秘方”“药到病除”“独家配方”“根治”“特效”的“神医神药”违法广告,以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

五、酒类商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内容。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六、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广告中不得出现“长牙”等明显违背常识或者宣称“修复龋齿”“抗幽门螺旋杆菌”等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

七、金融投资类广告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请保管好手中的“钱袋子”。

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快速提分”“一次上岸”“找好工作”“赚快钱”“快速取证”等保证性承诺内容,不得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违法广告。

不得发布含有“加装容量电池”“解限速”等内容的电动自行车违法广告。

元旦、春节假期旅游商品和服务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线路、时间等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虚假、误导性的违法广告。

希望广大广告经营主体规范发布行为,更好发挥广告业在带动产业发展、引领消费升级等方面的牵引撬动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在消费过程中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丨广告监管处
编辑、发布丨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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