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这七类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最高法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思

众所周知,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其中第26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即3.8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所以,大家都误认为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为4倍LPR,然而,最高法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这些公司对外借款不受4倍LPR的限制:

1.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担保公司;

3.区域性股权市场;

4.典当行;

5.融资租赁公司;

6.商业保理公司;

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意味着,要找这些公司融资借款,您得注意一点,由于他们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往往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一旦借款逾期,可能会面临高额违约金。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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