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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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次交通事故中获赔人身伤亡保险金20万元,但在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之时,李某就找上门要求王某偿还之前所欠的20万元的借款。请问,现在王某想把该人身伤亡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李某或者为之前的借款设定担保可以吗?

律师答疑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并且人身伤亡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如果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都有可能致使受害第三者丧失交强险请求权,违背了设立交强险的最初目的,因此,当事人可以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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