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郑老太太有三个儿子,及王大、王二、王小。其丈夫去世后她一直与大儿子王大一起生活。房改时,郑老太太的单位以成本价将公有房屋出售给职工,郑老太太让王大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郑老太太。之后郑老太太给大儿子王大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该财产由大儿子王大继承,并作了公证。2021年郑老太太死亡,大儿子在料理完丧事半年后,拿着母亲的遗嘱及其他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其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王大就请他的两个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遭到王二的拒绝,王二认为自己对该房子也有继承权。因此王大一直未能将母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律师点评: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当这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就会引起千家万户的极大关注。
根据我国《民法典》,遗产的继承分下面几种情况: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 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3.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鉴于郑老太太的丈夫已经去世,郑老太太从其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已经归其个人所有。因此,郑老太太用遗嘱的形式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交其大儿子王大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21年郑老太太死亡时该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儿子王大享有该房屋的全部继承权。由此可见,房屋管理部门对于本案的处理方法是违法的。所以,郑老太太的大儿子王大既可以就此问题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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