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车厘子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能否索赔2025,进口车厘子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能否索赔
本文探讨了车厘子等初级农产品在储存和搬运过程中,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的作用以及是否需要贴上中文标签。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并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不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
车厘子是一种初级农产品,主要用于食用。它并非经过加工处理,而是供人食用的。在储存和搬运过程中,车厘子的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主要是为了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作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
律师补充: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车厘子外包装中文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藏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因此,车厘子外包装中文标签并非强制性规定,但违反该规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二、进口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怎么赔偿
如果能够证明进口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以外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进口食品有无中文标签并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如果现在要打这种无中文标签的,其实归根到底就是打检测,只有检测报告中指明哪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索赔十倍。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防伪标签要留意哪些方面?1、如果标签太过光滑,一般的材料不能贴到产品上。需要选择特别的材料。2、如果被贴的材料的外观不规则,比如球形面等特殊外观,就应该考虑能够和球面相贴而不会变形的材料。3、 如产品需要在一下高温或者低温下使用,在制作防伪标签时要注意防伪标签应该同样要能够适应高温或者是低温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四、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没有中文标识按规定应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以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五、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1、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同时必须随商品携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2、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对使用辐照处理过的原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要求,食品标签的中外文需一一对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赔偿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六、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哪条法律
法律分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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