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保证期间了还适用诉讼时效吗
保证期间并未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所谓保证期间,乃根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由法律所规定,旨在赋予债权人享有向债务方(在一般保证情形下)或是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形下)行使权利之特定期间。
与此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则是一种可变动的期限制度,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若未能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持续达至相关期间届满时,其所享有的请求权将可能因此而丧失。
二、期限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限怎么计算
对于期限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依下列方式进行计算:首先,若合同各方能够就担保期限达成进一步的补充协议,则应当依照该份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期限来加以确认;其次,如果无法达成此种补充协议的话,那么保证期限便视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履行。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作出任何约定或设定不清晰的时候,保证期间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限结束那一天算起。
三、最长保证期间是二年还是三年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担保人和债权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则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既定的合同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并未向担保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在这个时间段结束后,担保人便可自动解除其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来说便是,债权人在法律或合同所规定的期间内,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债权人再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话,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
保证期间这一概念源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某项实体权利的持续时间,当这段时间过去之后,这项实体权利将会自动消失。
这种除斥期间源自实体法,其作用在于消除实体上的权利。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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