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这些案件,北京金融法院成立时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月20日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决定(草案)》,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为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以下案件: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述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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