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代理一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全部应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南宁律师推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诗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南宁市XX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 被告一:南宁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二:潘某,男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6日,被告一在原告处购买“元钢”等钢材,共计货款为91239. 23元,并约定于2015年7月27日前付清货款。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告一送达货物,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缴货款,被告一均未予以清偿。于2017年3月29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货款,逾期未偿还货款,按所欠货款每日1%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到期后被告一再次不兑现承诺,后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才于2019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9900元货款。于2019年10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欠条》约定1、被告一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清偿剩余货款81339. 73元,并按原约定(所欠货款每日1%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未支付货款及其违约金,原告可继续计收逾期违约金;2、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欠条》中签字捺手印;3、对诉讼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多年来向二被告多次请求支付货款及其违约金,二被告均未予以支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81339.73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9982.75元,[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8052.92元(以货款91239.73元,按每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019年 10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929.83元(以货款81339.73元,按每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现暂计至2020年5月8日) ]。 3、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XX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339.73元; 二、被告南宁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81339. 7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 ; 三、被告潘XX对被告南宁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潘X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宁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南宁律师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确认收到货物后却一直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了《欠条》,明确了被告一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清偿剩余货款81339.73元。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介入本案,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将二被告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最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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