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冬成

房屋赠与协议

甲方: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高峰寺第四居民小组XX号

乙方:刘某某1,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月24日,身份证号码5130xx649,住四川省大竹县高峰寺第四居民小组63号

鉴于甲方系乙方父亲,乙方系甲方与邓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甲方与邓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修建了位于四川省大竹县高峰寺第四居民小组26号房屋(原地址大竹县城东乡檀木村7组),2013年12月16日(农历冬月十四)邓某某因病去世,现甲方决定将自己占有的该房屋的全部份额赠与给乙方(该房屋指位于四川省大竹县高峰寺第四居民小组26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赠与。为此,甲乙双方特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赠与的财产为位于四川省大竹县高峰寺第四居民小组26号房屋自己所占的全部份额(以下简称该房屋)

二、甲方决定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乙方接受甲方的赠与。

三、在该房屋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产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将赠与的房屋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

五、甲方赠与给乙方的财产,若被拆迁,拆迁所得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拆迁事宜。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的行为。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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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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