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着去上班的朋友圈说说,赶着去上班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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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着去上班的英语
来源:人民日报
骑着电动车去上班
没想到半路被另一辆电动车给撞了
车主刘女士觉得自己无责
又赶着上班
便和对方说了一声就离开现场
可是哪知道
这一走
本来无责的她
不但因为涉嫌肇事逃逸
被判负事故主责
还被罚了1000元
近日
在江苏南京江宁开发区发生的
这起电动车事故
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被撞后着急离开
无责变全责
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马木桥附近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碰擦的事故,当地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旁的徐女士头上正流着血,并用手捂着头坐在路边,该女子称对方肇事逃逸了。
后来警方根据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监控找到了逃逸方刘女士。原来,当时正值早高峰,刘女士骑车上班途中,沿双龙大道骑行至马木桥时,突然后方徐女士骑车超了过来,结果一不小心发生了碰擦,双方连人带车一起倒在了地上。
刘女士爬起来后,将头部受伤的徐女士扶了起来。徐女士手捂着头,坐在路边拨打了报警电话。\"是你自己撞我的,是你自己的责任,跟我没关系啊。我上班要迟到了,我不陪你等警察了。\"说完,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就走了。
可是后来,民警突然找上门,说刘女士涉嫌肇事逃逸。民警告知刘女士,虽然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是由于她造成事故没有配合事故处理,并有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刘女士因构成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网友讨论
网友:我也一头雾水了
这则处罚在网络传开,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网友\"橘猫虾饺的天然卷\"发出了灵魂拷问,\"既然无责,何来逃逸?\"
网友们纷纷在这条评论下方给出了回应,网友\"75分以上\"表示,不是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无责就一定是无责事实,发生事故了,无论是侵害方还是受害方,都应该留在原地拍照取证,交给警方判定事故责任。
这一\"教科书式\"的回答并没有让网友们安静下来,\"如果是双方商量同意后走呢,属于逃逸吗?\"\"这个处理结果有问题啊,被撞了可以变成过错方?\"……
法律界人士
应加强电动车主法规学习
对于这件事,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邱鹭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邱鹭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宁交警给出这样的处罚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现场,很难确定双方责任,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重点来了!
在类似事故中,无过错一方
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好通过交警处理。如果双方协商处理,一定要保留有关证据,可以录音、录像、拍照、签书面协议或情况说明等。否则,有理可能变成无理,甚至被人\"赖\"上,无责变成有责甚至全责。
邱鹭风也赞同律师的说法,她表示,这样的基本操作,大部分机动车主都很清楚,但非机动车主却知之甚少。对此,邱鹭风建议加强非机动车主交规的学习,在非机动车主办理牌照步骤前,可以组织集中学习。\"虽然很多非机动车主心里会比较不重视交规的学习,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方式。\"
记者:徐梦云、季雨
赶着去上班图片
骑着电动车去上班
没想到半路被另一辆电动车给撞了
车主刘女士觉得自己无责
又赶着上班
便和对方说了一声就离开现场
可是哪知道
这一走
本来无责的她
不但因为涉嫌肇事逃逸
被判负事故主责
还被罚了1000元
近日
在江苏南京江宁开发区发生的
这起电动车事故
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被撞后着急离开
无责变全责
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马木桥附近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碰擦的事故,当地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旁的徐女士头上正流着血,并用手捂着头坐在路边,该女子称对方肇事逃逸了。
后来警方根据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监控找到了逃逸方刘女士。原来,当时正值早高峰,刘女士骑车上班途中,沿双龙大道骑行至马木桥时,突然后方徐女士骑车超了过来,结果一不小心发生了碰擦,双方连人带车一起倒在了地上。
刘女士爬起来后,将头部受伤的徐女士扶了起来。徐女士手捂着头,坐在路边拨打了报警电话。\"是你自己撞我的,是你自己的责任,跟我没关系啊。我上班要迟到了,我不陪你等警察了。\"说完,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就走了。
可是后来,民警突然找上门,说刘女士涉嫌肇事逃逸。民警告知刘女士,虽然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是由于她造成事故没有配合事故处理,并有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刘女士因构成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网友讨论
网友:我也一头雾水了
这则处罚在网络传开,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网友\"橘猫虾饺的天然卷\"发出了灵魂拷问,\"既然无责,何来逃逸?\"
网友们纷纷在这条评论下方给出了回应,网友\"75分以上\"表示,不是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无责就一定是无责事实,发生事故了,无论是侵害方还是受害方,都应该留在原地拍照取证,交给警方判定事故责任。
这一\"教科书式\"的回答并没有让网友们安静下来,\"如果是双方商量同意后走呢,属于逃逸吗?\"\"这个处理结果有问题啊,被撞了可以变成过错方?\"……
法律界人士
应加强电动车主法规学习
对于这件事,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邱鹭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邱鹭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宁交警给出这样的处罚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现场,很难确定双方责任,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重点来了!
在类似事故中,无过错一方
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好通过交警处理。如果双方协商处理,一定要保留有关证据,可以录音、录像、拍照、签书面协议或情况说明等。否则,有理可能变成无理,甚至被人\"赖\"上,无责变成有责甚至全责。
邱鹭风也赞同律师的说法,她表示,这样的基本操作,大部分机动车主都很清楚,但非机动车主却知之甚少。对此,邱鹭风建议加强非机动车主交规的学习,在非机动车主办理牌照步骤前,可以组织集中学习。\"虽然很多非机动车主心里会比较不重视交规的学习,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方式。\"
记者:徐梦云、季雨
赶着去上班和工作英文
来源:运城新闻网
洛阳市伊滨区光武大道旁边,有一条兰台路,东西走向,路不长,名字挺好听。两千多年前,此路所在的区域,曾是东汉皇家藏书处。
唐朝诗人李商隐写过一首《无题》,说在某个星光灿烂的春夜,他和意中人喝酒、猜谜,通宵玩乐,“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直到天亮听见敲城门鼓,才骑马去上朝,“嗟余听鼓应官去,走马兰台类转蓬”。
李商隐年轻时,曾移居唐朝东都洛阳。诗里的“兰台”是什么地方?跟这条兰台路有没有关系?且听笔者细说端详。
兰台不是长满兰花的高台,它是古时的皇家藏书机构,是皇家图书档案馆(或中央档案典籍库)所在地,主要收藏律令、奏章、地图、户籍、古籍等重要档案及图书。
李商隐曾在秘书省工作。秘书省是唐朝管理国家藏书的中央机构,又名兰台,所以李商隐说,他大清早赶着去兰台上班。
至于他去的兰台,是在唐代东都洛阳还是在西京长安,历来说法不一,暂且不论。
可以确定的是,如今洛阳兰台路所在的区域,曾是东汉皇家藏书处。
东汉的皇家图书档案馆在京城洛阳,最有名的两个是兰台和东观。
兰台、东观藏有各类典籍。不但史官可在此校书、著述,皇子、近臣也可在此读书学习。
史载,秦始皇统一六国,收缴各国图籍。秦末,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将士们争着瓜分战利品,军师萧何高瞻远瞩,先去接收了秦丞相府、御史府的律令、图书,以掌握全国土地、郡县人口等信息,为刘邦日后平定天下立了大功。
后来,刘邦建立了汉朝,萧何当上了相国。他主持修建了两个皇家图书档案馆:天禄阁和石渠阁,为了防火、防潮,“以金为匮,以石为室”,建造石室,书柜用铜包边(金匮),保管重要文书档案。天禄、石渠、金匮石室由此成了皇家藏书机构的别称。
相传,汉光武帝刘秀定都洛阳,从长安往洛阳运了两千多车图书,起初就收藏在兰台的石室中。
(《洛阳晚报》)
赶着去上班东西莫名其妙掉了
【女子被撞后赶着上班离开现场,结果无责变主责】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碰擦的事故,交警赶至现场,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名女子曹某头上正流着血,并用手捂着头坐在路边,该女子称是对方肇事逃逸了。不过,警方通过监控最终找到了涉嫌逃逸的女子张某,张某称是曹某撞了她,因为感觉对方全责,自己没有责任,又急着上班,便跟对方说了一声自己先走了。民警告知张某,虽然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是由于她造成事故没有配合事故处理,并有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张某因构成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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