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部门包括哪些法,社会法属于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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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有哪些
社会法是:维护社会阴阳平衡的手段。同自然法一样,社会法也是一种无情法则。
它包括“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等”,谁目无王法,谁就会被法律的车轮碾得粉碎。
从历史上看,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是很强的。不仅有思想品德、伦理教育的儒家,也有商鞅、韩非子、王安石等法家,也有主张儒法并存的旬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中国人对自然的认识,也是对社会法最精辟的论述。从古代炎黄时期,炎黄之母在男女交配对象上的规定,就是人人必须遵守执行的法律。
今天,婚姻法上制定“近亲不允许通婚”,就是对炎黄时代的一种更科学更具体的延续。
从商周春秋到秦朝以至历代王朝无不重视法制,编写律典制订律条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江山社稷。到秦时连“刑不上大夫”的律条都被废除了。
所以,古有“无法不家、无法不洲、无法不国、无法无天”之说。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帝制的朝代,康熙和乾隆作为封建社会的帝王,从维护封建社会利益和国家稳固也微服私访,提倡清正廉明,打击贪官污吏铲除民间恶霸,平民愤正朝纲。
足见中国不仅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一个律法悠久纪律严明的洋洋大国。
遵守社会法的几个要点:
法律法纪的强制性。法律法纪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包括系统、部门、组织、地方的利益),是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法律法纪的平等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律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不要只看阴暗面那一点,乌云遮不住太阳,有帐迟早会算,阴阳平衡是宇宙之法也是社会大法)
法律法纪的阴阳性。在现实中,法律法纪有两种明显的阴阳特性。
律法无情又有情。律法无情,通过法律法纪惩处犯罪犯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同时律法又有情,集体和个人都又需要拿起法律法纪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法有用又无用。律法有用:用法律法纪法规维持一种社会的平衡(包括国家、地方、群体、系统等),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
由于它的严肃性庄严性和强制性,形成一种个人和群体必须遵守的规矩,以及形成一种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准则。
法律法纪法规不惯着任何人,谁若是敢胆大妄为目无法纪去碰它,它决不留情地给予应有的制裁。
然而法律法纪法规又有无用的一面,即律法: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群体和个人它没什么用。它不制裁和惩治遵纪守法的群体和个人。
所以古有“坏人无法,法无情;好人有法,法无用”的谚语。
因此,做人不要与法律法纪法规抗衡,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睡得安稳吃得香。
宫长路著,方远整理。
社会法学派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其中,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社会法主要包括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保护弱势群体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如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四、促进社会公益的(如彩票管理条例);
五、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精神卫生法、体育法)。
来源:魏晋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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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部门
2021年9月20日18:40-21:30,由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的北大社会法论坛系列讲座第67期“社会法的界定、性质与法律定位”于北京大学二教314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叶静漪教授主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余少祥老师主讲。本次讲座是2021年秋季学期法学院研究生课程“社会法专题”的组成部分,除选课同学之外,还吸引了其他专业的学生到场聆听。
主讲嘉宾余少祥研究员
讲座伊始,余少祥研究员首先对社会法的概念以及社会法界定的不同论述进行梳理,向同学们分别介绍了德、法、英、美、日各国社会法学界对社会法内涵与外延的研究概览。此外,他还介绍了国内关于社会法定义的理论纷争,将其归纳为四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法无法清晰定义,只是一个法哲学或文化概念;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法可分为广义、中义、狭义等不同层次;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社会法是一个新的具有特定内涵的完整法律部门。针对上述社会法界定上的认识差异,余少祥研究员从多角度进行了评述。他指出:首先,社会立法是世界潮流,学术研究方兴未艾,对社会法究竟是什么应当有清楚的认识,社会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界定且必须界定。第二,法学概念切忌模糊不清,需要在确定的意义上去使用社会法概念,因此将社会法分类定义实不可行。第三,“法域说”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显而易见的缺陷,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法律部门之一,将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则是大错。第四,对社会法的概念不能望文生义,不能认为所有与社会或社会问题有关的法律都是社会法,社会法的内容也并非一成不变。基于上述考虑,余少祥研究员进而提出社会法的基本定义,即“国家制订和颁布的旨在保护社会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促进民生福祉,具有国家和社会帮助或给付性质的法律法规的概称”,并归纳为“两个理念、一个前提”,其中前者包含“弱者的生活安全”和“提供社会福利”,是社会法的内在精神和最高本体,后者指“国家和社会帮助”,是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法的性质”一节,余少祥研究员对社会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与分析。他将社会法的性质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社会法是弥补私法解决社会问题不足的新的法律体系,是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后果或某些过程的矫正与防范,它以弱者为保护对象,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私法在性质上迥异,在功能上互补。第二,社会法调整的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称为“社会矫正法”,它实现的是矫正正义而不是自然正义,对于因自然或社会原因造成的贫富分化、强弱分化等问题,社会法通过对弱者实行特殊或倾斜保护,对失衡的社会关系进行矫正和修复,使社会趋于实质平等和公平。第三,社会法是市场分配之外的分配法,以解决生产关系中除了市场分配之外的社会分配问题为目标,其对社会分配调整的内容包括财富和权利,调整的形式既包括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也包含初次分配。
此外,余少祥研究员还针对社会法的法律定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将社会法定位为法域是社会法研究的重大理论偏失,是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误读的结果。他对社会问题说、社会权说、社会安全说、民法现代化说、特殊行政法说等法域定位的主要理论形态逐一展开批判,认为社会法与社会问题、社会权、社会安全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与民法、行政法都有很大的实质区别。最后,他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即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中的法律部门。
之后,叶静漪老师对本次“社会法的界定、性质与法律定位”专题讲座进行了评议。她感谢余少祥研究员结合自己的学术经历与同学们分享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心得和最新研究成果,指出了社会法基础研究内容丰富,是个研究宝库。她认为,社会法概念、性质界定和法律定位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并希望同学们学习余少祥研究员潜心治学的精神,保持一位社会法研究者、学习者的初心。
讲座的最后,到场同学与余少祥研究员合影留念,并进行了交流互动。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对社会法概念定位与性质问题有了基本的认识,加深了对社会法的发展历史与研究方式的理解和掌握,收获颇丰。
叶静漪老师向余少祥研究员赠送讲座海报、合影留念
社会法的概念
原标题:关注规范合理调休、营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劳动者精神健康保障等问题(引题)
2024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菁 张小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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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2024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暨年度社会法前沿论坛在京举办。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指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承办,金柚法学教育基金为本次会议提供支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出席并致辞。
会上发布了2024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一系列改革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启动渐进式延迟退休”等十个事例获评十大影响力事例。(文后附事例详情)
据悉,自2018年以来,已成功举办6次年度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活动。2024年度活动经过科研单位、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推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启动网络投票以及专家评审会分析讨论三轮筛选,最终形成十大影响力事例名单。
在随后的社会法前沿论坛环节,与会学者围绕“《劳动法》实施三十周年的成就与修法展望”“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的社会法应对”两个主题单元开展发言和与谈。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吉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实务部门的近五十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
2024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主题与概况
事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一系列改革任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具体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总体要求和重要举措,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同步、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凝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合力。
事例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启动渐进式延迟退休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推行将有助于我国更加积极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各部门相继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完善保障支持措施。
事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三十周年,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治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三十周年。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我国劳动法治建设史上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劳动法》历经2009年、2018年两次修正,见证了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成为了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三十年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纪念《劳动法》颁行三十周年,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开展了系列活动。未来,《劳动法》将继续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更大作用,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力量。
事例四:最高法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人社部部署加强一站式调解,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首批共4件新业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时代需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妥善化解,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持续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等文件,助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
事例五: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增加除夕和5月2日两天法定节假日,并进一步规范合理调休
2024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一,将第2条第2项修改为“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4项修改为“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第二,增加“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作为第7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制定以来,先后于1999年、2007年、2013年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进一步规范了调休制度,在总体稳定的假期安排格局下适度增加、优化结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推进节假日安排更加科学合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事例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各地出台积极举措营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措施》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四个方面提出系列生育支持措施。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目前多地已出台生育支持相关措施,如23个省份在不同层级探索实施生育补贴制度,上海市支持用人单位设置“生育友好岗”,浙江省绍兴市加快建设“15分钟托育服务圈”等。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进一步彰显了家庭生育中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原则。各地用人单位也积极响应,例如携程集团等企业推出生育补贴政策,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便利。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
事例七:工会协同多部门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一函两书”制度旨在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及时纠正用工违法行为,特别是推动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社会关注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重在源头预防,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2024年12月,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并发布。案例突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等监管责任,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
事例八: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将原《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予以废止。《条例》自2024年9月起施行,共11章9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安置工作机制,强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统筹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待遇;三是规范移交接收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四是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待遇保障。《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条例》的出台是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结构变化、满足其多元化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
事例九:人工智能技术导致的就业替代效应引发热议,平衡好技术发展与民生福祉是关键
提供自动驾驶出行服务的萝卜快跑、高度自动化的智慧车间黑灯工厂掀起行业变革,“机器换人”成为热议话题,社会法的实践亦面临挑战。工业化进程加速和社会生产力提升,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然而,在短期内,技术性失业和新旧岗位更迭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就业总量、技能结构和工作任务重塑产生了多方面影响,尤其增加了常规体力类劳动者工作被替代的可能性。技术进步对就业的影响是一道需要平衡的复杂课题,既不能以牺牲发展为代价刻意限制技术进步,也不能因片面追求技术而忽略民生关切,应在推动技术革新的同时,妥善应对就业变化,保障民生福祉。
事例十:劳动者精神健康保障备受关注,各地行政和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典型案件依法捍卫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权利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加速,工作场所治理更具挑战,劳动者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显,工作场所内的精神健康保障备受关注。在北京市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中,“遭遇职场霸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员工意愿,不得利用其强势地位剥夺员工正常工作的权利,更不能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职场霸凌甚至打击报复,从而给员工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宋某与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支持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的员工可以直接享有24个月医疗期。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认定劳动者遭职场性侵致精神伤害为工伤。2024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卫生组织也将目光聚焦到了职场心理健康,呼吁政府、组织等各界机构共同努力加强工作场所的心理健康。面对劳动者心理健康的新问题与新挑战,行政和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捍卫了劳动者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权利。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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