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赖某向刘某提出想搭其车前往宜丰县,刘某表示愿意搭载,也正好去玩一下。刘某一开始就没有明确目的,就是和好友一起去玩,也没有要收取赖某费用的意思,途中搭载赖某另一朋友时也没有说要收取费用。
然而在途中刘某因操作不当撞向对向护栏,致车辆受损、乘坐人赖某受伤、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赖某要求刘某、保险公司、刘某清(小车车主)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九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赖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发生当天,赖某向刘某发起同乘的意愿,起初刘某表示愿意搭载赖某时并没有向赖某表示要收取费用,虽然中途因刘某为车辆加油的200元油费是赖某所付,但赖某支付200元加油款的行为不当然转化赖某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认为刘某用其所驾驶客车送赖某去宜丰县转变为有偿的服务,其行为不影响刘某搭载赖某的行为是好意同乘。
刘某好意搭载赖某前往宜丰县是助人为乐的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精神的体现,对此应当予以肯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赖某的损失优先由另一被告刘某清(小车车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金额由赖某和刘某各承担50%。
以案释法:“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指车辆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陌生人等。
二、“好意同乘”中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好意同乘”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在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责任,但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除外。重大过失或故意包括但不限于无证驾驶、醉驾等行为。同样,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其中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仍坚持搭乘的;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等情形。
三、是否将收取乘车费用作为构成“好意同乘”的唯一依据
车辆驾驶人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或者无偿而有所区别,有过错的车辆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车辆驾驶人不因同乘者为无偿而免责。“有偿”或“无偿”,应从车辆驾驶人是否以搭载同乘人获利为目的方面进行考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对于同乘者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一般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商场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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