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在投资特许经营品牌时,投资者希望在其他品牌的帮助下,以极低的投资成本走捷径。同时,“品牌方”也利用投资者的心理,投资小钱办大事。一旦投资者进入陷阱,它就成了一些“品牌所有者”的赚钱工具,企业家赚的钱就进了他的口袋!如果您遇到类似的特许经营纠纷,请及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
如不幸加盟被骗,及时联系我司通过维权处理追回损失!加盟维权案例处理:2019年7月下旬,张女士与上海某奶茶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协议,约定张女士享有“某”奶茶品牌在宜昌的独家经营权。区域代理期为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区域代理费为8万元。虽然加盟了,但下一步就是找奶茶店铺,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几经周折,张女士终于在当地一个小商圈找到了一家奶茶店。签订租赁合同的那一天,她终于松了一口气,沿着路慢慢走着,想着下一步要忙着装修,奶茶店就在拐角处。但在街上走了不到500米后,她惊讶地发现,在离她租来的店不到500米的地方,竟然有一家“某某”的同品牌奶茶店。
进店后得知是杭州一家奶茶餐饮公司授权经营的。回到家上网一查,张女士发现杭州一家奶茶餐饮公司是上海公司的母公司。张女士立即与总部交涉,总部回复:本店与上海公司无关,是杭州总部开设的门店,赵女士获得的独家经营权是上海公司的独家经营权。上海公司无权询问总部杭州公司是否授权该地区的加盟商。另外,张女士没有提前向总部报告门店地址,因此无法阻止第三方在该区域设立加盟店。案例结果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代理协议》约定,张女士享有合同约定的“某”奶茶品牌区域垄断经营权,现该区域内出现第二家加盟店,虽然加盟总部撇清与该店的关系,但第二家加盟店是其母公司授权开设的,无论如何也撇不开这个关系。至于总部辩称张女士未报备,因赵女士获得的是区域的垄断经营权,因此无论是否报备,未经张女士同意,都不得出现第二家加盟店。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本案中,张女士基于合同有权期待的区域垄断经营权无法完整取得,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至此张女士主张解除合同,该公司需要赔偿张女士损失。
最终结果:
1、解除合同;
2、退还代理费8万元;
3、返还材料费2.5万元;
4、支付违约金2万元。
律师提示您:
如果刚签完合同,加盟总部就违约,你还能指望这样丧失诚信的公司给你提供什么服务?后面等待你的恐怕是更大的坑。加盟总部一旦出现违约,建议创业者一定要审时度势,考虑及时止损。该依法维权的,一定要果断维权,不能拖延等待,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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