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张某与某城建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琬梦

  【案情简介】

  2020年初,张某等20多名务工人员与中间人王某达成书面协议,由张某等人负责XX市XX区某交通枢纽工地地下一层的木工装饰,任务完成后,经王某检测质量合格后,与张某等人结账。工程任务完成后,王某按期结账,张某等人领到钱后,发现数额与计算的有差距,便找王某要求结清欠款,后因联系不上王某,张某等人就来到工地现场,找到具体该工程的某城建公司财务部主任李某索要欠款。因张某等人的行为影响了公司正常办公,公司的3名工作人员将张某等人从办公楼内驱逐至外面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了双方的打架行为。但因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有肢体接触,张某臀部受伤,感觉头晕、恶心,送入医院,住院五天。张某出院后,民警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经当事人同意,此纠纷转至XX区某治安民间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此案后,向办案民警简单了解纠纷过程,民警介绍:张某带着20名务工人员干活,负责给某交通枢纽工程中一小部分的地下室干木工活,工期三个多月,工作完成后结账时,张某认为他们每人每天工资应该为280元,20个人总计应为500000元,而实际到手的数额远低于此,张某认为时城建公司没有足额给付工程款,遂找到城建公司索要工程款。城建公司辩称,自己已按合同总承包价全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款一事。且城建公司没有和张某签合同,张某应该要求合同相对方王某支付工程款。此外,张某还要求城建公司赔偿医药费。调解员听了民警的介绍,认为双方陈述事实分歧较大,决定再找双方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部分后,再就工程款、医药费一事进行调解。

  调解员把张某约到调解室,细致了解情况。调解员注意到张某在谈话中,很多细节诸如何时开工、工程量等部分,与之前民警做的笔录内容描述并不一致难以自圆其说。在调解员的询问下,张某表示城建公司拖欠工程款,自己追要工程款却被城建公司人员连拉带拽,用脚踹、推搡,导致自己头晕、恶心,并且住院。工程款的事可以暂缓,但是要求城建公司及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合计50000元。调解员听后,结合以往经验开展分析。以往此类案件,工程款是当事人主张的重要部分,现在当事人却说可以暂缓这让调解员产生了怀疑。次日,调解员、民警一起,与城建公司代表一起到单位财务查看付款情况,翻看完账目发现,张某陈述的事实存疑。掌握了第一手证据后,调解员又把张某、公司代表约到调解室,要求张某实事求是,便于尽快解决纠纷。

  张某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又见到证据,进一步表示工程款可以不要,但坚持主张5万医药费。城建公司公司代表称:经城建公司了解,张某住院费用仅为5500元,公司已经支付给医院10000元用于张某看病,其他部分经公司合议可以适当给予张某补偿,但是50000元数额过大,认为张某无理取闹。调解员适时捋清当前纠纷争议焦点,双方对工程款已经没有异议,主要纠纷在于医药费的赔偿数额。焦点明确后,调解员向张某进行了释法,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张某只提供了5000余元的医药费单据,且病例写明住院期间不需要陪护,公司已经垫付了医药费,建议张某实事求的和城建公司进行商谈,减少不必要的拉锯时间。张某表示同意。见状调解员转而对城建公司解释道张某虽然已经出院,但养伤仍旧需要时间,工作人员当初更是不应该推搡张某,这件事双方都存在过错。公司代表听后表示,愿意将垫付的10000元医药费支付给张某,再额外补偿3000元作为营养费和误工费。张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城建公司一次性给予张某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3000元,其中10000元垫付医院,出院时公司配合张某办理出院手续,剩余费用由张某自行清点留存。3000元现金于签订协议当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交给张某,当面点清。

  2.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今后再无纠纷。

  3.双方就工程款一事达成共识,以公司账目记录工程量为准,今后再无纠纷。 一个月后的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相关费用公司均已履行。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双方均有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类案件调解中,只有理清事实,才能调解的让双方心服口服,以下两个角度值得学习:

  一是用事实说服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前提,是对情况事实的彻底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双方对工程量的分歧,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实地调解取证是此类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一手证据,单从受害人角度调解,让受害人认清自己的过错,这不仅不能让双方服气,更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和其他过激行为。

  二是用法律保护当事人。赔偿的款项、类别是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不能任由当事人自行创设。调解员在双方有所缓和的时机下,宣讲法律法规,一方面,在现有证据下,保证了受害人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另一方面,也给侵权人敲响了警钟,警醒他们“有理变没理”,杜绝今后此类问题的发生。借助一件纠纷,给双方上了一堂人身损害赔偿的普法课,使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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