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务案例,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理由是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双方协商后也立下武汉债务借款字据:约定“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2年之内归还王某。”双方未有其他约定。黄某按期还款时,王某要求黄某支付利息,黄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而拒绝支付。那么,王某要求黄某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该武汉债务案例的一个法律分析:武汉债务民间借款合同中没有对支付利息进行一个明确约定的,该债务将会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相关利息的,其借款的利率需要合乎相关规定。本武汉债务案中,黄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王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由于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黄某不需要向王某支付利息。
该武汉债务案例有说到黄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欲立下借款字据,内容为:“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2年之内归还王某,利息为每月0.6%。”武汉债务中借条这么写合适吗?要注意什么呢?
武汉债务律师:根据该武汉债务,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的金额;
(3)借款的起止时间期限;
(4)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武汉债务中借款的利息以及总额等约定;
(6)借款本息偿还的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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