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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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会写入判决书吗
不能犯与未遂犯如何区别这个问题,不少同学都犯糊涂,说什么不能犯就是无罪,未遂犯就是有罪,像雾又像风,完全是凭印象猜灯谜。这其实是误解了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关系,其实质是没有搞清楚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今天我再掰扯掰扯这个问题,让大家一看就能明白。
先上概念层次图,简单明了。
未遂犯处罚原则
未遂犯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着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其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体现出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二、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没有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刑法分则对犯罪既遂规定的三种情况:
·一是要求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发生,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
二是要求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如叛国罪、分裂国家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
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得逞,其社会危险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着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未遂犯量刑
1、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以结果的是否发生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没有结果的发生当然成立未遂。
2、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未遂一方面比照既遂,另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等因素进行考查,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故意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可以把例子中的故意伤害想象成故意杀人来进行分析
犯罪未遂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事情而中止或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1]未遂犯之成立,须尚未发生犯罪之结果,若已发生犯罪之结果,则已入于既遂之状态,自无未遂可言也。[2]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所称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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