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晴欣

长沙的徐某和钱某相恋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于是,两人决定相约自杀殉情。徐某从家中找到农药,倒在两个杯子里,准备一起喝下。钱某性情刚烈,拿到农药,立即饮下,然后痛苦的死去。徐某看到钱某临死前痛苦的模样,非常害怕,就没喝。徐某立即叫救护车送钱某去医院,但由于服用药量过重,钱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长沙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相约自杀,是指两人自愿约定一起自杀。在自杀时,没有强迫对方,无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徐某在看到钱某服食农药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履行了对钱某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徐某明知的行为会发生具有危害性的结果,并且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长沙徐某这一案例以外,现实生活中,相约自杀,并不少见,曾经看到过有人在网络上宣称徐某没有自杀勇气,要找人相约自杀。相约自杀存在比较复杂的刑事法律关系,情况多样,要分别不同情况来处理:如果双方都死亡,那么久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徐某按照钱某要求,把她杀死后,没有自杀,即使是好心帮忙,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说量刑时也许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是明知对方想要自杀,而提供相关工具,这种情况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果像本案徐某没有积极救助钱某,就会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从长沙徐某的案例中,我们应该懂得,生命只有一次,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珍惜生命,为自己好好活着。相约自杀,既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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