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号,小心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芮

买卖微信号,小心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或者结伙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初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华伙同丁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杨某、陈某凯、张某奇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室,通过QQ、微信、快手等平台,发布虚假中奖、回馈等信息诱骗当事人上当,盗取被害人的微信账号,随后将微信账号的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码更换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该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骗取的微信账号贩卖给他人。同年3月至4月底期间,被告人陈某华带领被告人杨某、陈某凯、张某奇将犯罪窝点搬至同小区2栋1805室,丁某纠集被告人金某与黄某、赵某江(均另案处理)仍在同小区1栋1201室内,继续实施上述犯罪。在犯罪中,陈某华、丁某负责提供电脑、手机、手机卡等犯罪工具、联络并出售微信号;被告人杨某、张某奇、陈某凯、金某等人负责骗取微信账号。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华、杨某、陈某凯、张某奇、金某及丁某、黄某、赵江川等人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查扣了上述人员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物品。经鉴定机构对查扣的手机、电脑中的数据进行恢复,获取到客服宝、WeT00l、接码、王者2等软件的安装记录;提取的文件涉及订单话术、吃鸡话术、微信账号、美国卡等信息;并通过对提取到的信息号进行统计,从被告人陈某华使用的电脑中获取大量微信账号及QQ账号,进行去重汇总得到1038个账号;从被告人金某使用的电脑中获取共计234个微信号、密码等信息;从被告人张某奇使用的电脑中获取共计224个账号;从被告人陈某凯使用的电脑中获取共计152个账号;从被告人杨某使用的电脑中获取共计108个微信号、密码等信息;从丁某使用的电脑中获取到大量微信账号及QQ账号,进行去重汇总得到1612个账号;从赵江川使用的电脑中获取100个账号;从“陈某峰”使用的电脑中获取共计35个微信号、密码等信息;从黄某使用的电脑中获取7个账号。

2020年2月至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波纠集被告人李某龙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通过QQ、微信、快手等平台,发布虚假中奖、回馈等信息诱骗当事人上当,盗取被害人微信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该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骗取的微信账号贩卖给他人。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波、李某龙查获,并查扣了黄某波的电脑、手机。经鉴定机构对黄某波电脑中的数据进行恢复,从电脑中获取到客服宝、WeT00l、飞腾定时定量放人等相关软件;获取到大量微信账号,将获取的账号进行去重汇总得到79个账号;从黄某波的手机中微信、QQ、快手等聊天软件中与好友的聊天记录涉及“把那个快递单号发给我”、“是可以领取手机吗”等接收信息,且涉及“黑号”、“买卖微信号”等内容。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在与黄某波合租的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内,通过QQ、微信、快手等平台,发布虚假中奖、回馈等信息诱骗当事人上当,盗取被害人微信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该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骗取的微信账号贩卖给他人。

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查获,并查扣了梁某的电脑。经鉴定机构对梁某电脑中的数据进行恢复,从电脑中获取到客服宝、WeT00l、接码等软件的安装记录;提取的文件涉及微信账号、美国卡、电话号码等信息;对电脑中提取到的微信号进行统计,获取共计96个微信号、密码等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华、杨某、张某奇、陈某凯、金某、黄某波、李某龙、梁某单独或者结伙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被告人陈某华、杨某、张某奇、陈某凯共同犯罪中,陈某华系主犯,杨某、张某奇、陈某凯系从犯;在被告人金某与丁某等人共同犯罪中,金某系从犯;在被告人黄某波、李某龙共同犯罪中,黄某波系主犯,李某龙系从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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