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建房违反什么纪律,违规建房可以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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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房如何处理
记者日前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今年5月~6月,全国有17个省(区、市)报送了地方主动发现的2020年7月份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42起,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在实地抽查时发现1起。经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截至2021年7月7日,有40宗已整改到位,其他3宗正在整改中。近日,自然资源部对这43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
通报指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7月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自然资源部要求,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危机意识,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同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部通报的43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1.天津市宁河区陈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9月,陈某违法占用宁河区东棘坨镇东白村约0.51亩耕地建设房屋。10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通过月度卫片发现该违法行为,并通报给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处理。2021年4月,东棘坨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茂德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房案。2021年4月,茂德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泽州县犁川镇崔河村0.42亩耕地建设房屋。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犁川镇政府。同月,该合作社自行拆除了房屋地基。目前,土地已复耕。
3.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任某违法占地建设练车场案。2021年4月,任某非法占用静乐县丰润镇泊水村1.17亩耕地建设练车场。丰润镇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静乐县纪委监委。同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华电福新风电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彩钢结构办公用房案。2020年7月,华电福新山西定襄风电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定襄县南王乡眉音口村耕地2.99亩建设办公用房。2021年4月,定襄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当事人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5.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姜某违法占地建设库房案。2020年5月,姜某违法占用凤城市凤山街道张家村1.5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5亩)建设库房,2020年7月后继续违法建设。2021年2月,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告凤城市政府。3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6.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凯隆驾校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20年10月,凯隆驾校违法占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东关村3.47亩耕地建设仓库。11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目前,该驾校已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仓库,土地已复耕。
7.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5月,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敦化市11.25亩耕地建设房屋。2020年7月3日以后继续建设。2021年4月25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在实地抽查吉林省2020年第四季度遥感影像监测图斑时,责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进行整改。6月,州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8.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蒋某违法占地建设看护房案。2021年5月,蒋某违法占用宜兴市杨巷镇芳东村0.13亩耕地建设看护房。同月,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属地城管部门转办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限期改正,6月立案查处。目前,蒋某已自行拆除所建房屋,土地已复耕。
9.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扬州三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1年4月,扬州三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江都区浦头镇东元村曹家组耕地3.5亩建设厂房。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浦头所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制止,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目前,该处地上建筑物、水泥地坪等已由浦头镇政府组织拆除,并恢复种植。
10.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谢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3月,谢某违法占用清流县长校镇0.14亩耕地建设房屋。4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长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1.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安晟煤矿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2月,安晟煤矿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新罗区岩山镇莱山村0.15亩耕地建设厂房。同月,龙岩市自然资源局新罗土地分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2021年2月,龙岩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市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下达执法监管函,要求新罗区查处整改到位。4月,岩山镇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吉旺农业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铁皮房案。2020年10月,吉旺农业公司违法占用蕉城区赤溪镇夏村0.41亩耕地建设彩钢瓦搭盖的铁皮房。同月,蕉城区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2021年4月,赤溪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目前,赤溪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3.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华光机械厂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2月,华光机械厂违法占用福安市城阳镇上村2.1亩耕地拟建设厂房,现场已立钢架。同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函告城阳镇政府。2021年3月,城阳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4.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杨某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2月,杨某违法占用宁津县大柳镇鄄子村0.4亩耕地建设厂房。2021年5月23日,宁津县自然资源局向大柳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6月2日,大柳镇政府组织人员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并组织拆除工作。目前,该违法占地建房的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15.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贾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5月,贾某违法占用莘县妹冢镇连庄村0.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房屋;妹冢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妹冢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6.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贾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8月,贾某违法占用夷陵区下堡坪乡秀水村0.33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同月,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7.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安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药材加工厂房案。2020年10月,安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英山县南河镇坪上垸村0.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药材加工厂房。2021年3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该合作社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8.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郑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4月,郑某违法占用石门县磨市镇磨市村0.1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5月,磨市镇综合巡查队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磨市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
19.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夏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2月20日,凤凰湖村夏某违法占用赫山区凤凰湖村黄家湖组永久基本农田1.52亩建设住房。3月17日,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6月19日,赫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笔架山乡政府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目前,土地已复耕。
20.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戴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18年3月,戴某违法占用龙川县铁场镇梓江村0.08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形成地基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8月,戴某复工建设,铁场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仍继续建设,建成4层半的房屋主体。2021年4月,龙川县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1.海南省澄迈县吴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11月,吴某违法占用澄迈县大丰镇孝友村0.18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3月,大丰镇综合执法中队发现该违法行为。5月,大丰镇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平整,尚未种植。
22.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邢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3月,邢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山道村0.34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4月,尖峰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5月,尖峰镇政府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平整,尚未种植。
2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方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5月,方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黑眉村0.4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4月,尖峰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5月,尖峰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平整,尚未种植。
24.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附属设施案。2021年1月,张某违法占用绵竹市汉旺镇灵桥村0.1亩耕地建设住宅附属设施。同月,汉旺镇政府国土办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绵竹市执法监察大队、汉旺镇政府和灵桥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25.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王某违法占地建设豆腐加工房案。2021年1月,王某违法占用达川区罐子镇大田坝村0.07亩耕地建设豆腐加工房。同月,大田坝村委会发现该违法行为,并报罐子镇政府。2月,罐子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6.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白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10月,白某违法占用金阳县天地坝镇马依足中心村0.135亩耕地建设房屋。2021年2月,金阳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金阳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天地坝镇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目前,土地已复耕。
27.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范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9月,范某违法占用永善县茂林镇甘杉村0.2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10月,甘杉村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茂林镇政府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5月,茂林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8.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杨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案。2020年12月,杨某违法占用禄丰市碧城镇街子厂村委会街子厂四组2.96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2021年5月,禄丰市碧城镇自然资源所发现该违法行为。经鉴定,2.96亩永久基本农田被硬化,种植条件遭到毁坏。2021年5月3日、8日,禄丰市碧城镇自然资源所两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目前,该违法建筑已停工,正在做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29.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堆龙净土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山地自行车主题公园案。2020年12月,堆龙净土公司违法占用堆龙德庆区古荣乡古荣村260.35亩耕地(其中114.12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山地自行车主题公园。2021年4月,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现并及时制止,对拉萨市有关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完成土地平整、覆土等工作,由于气候及季节等原因,土地暂未开展播种,尚未复耕。
30.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李某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21年3月,李某违法占用大荔县官池镇西池村10.62亩耕地建设仓库。同月,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官池镇自然资源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李某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1.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杨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0年8月,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枇杷沟行政村前黄村沟村民杨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46亩建设房屋。2021年6月,老高川镇政府责令杨某本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按要求恢复土地原貌。目前,土地已复耕。
32.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王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木材加工厂案。2020年8月,王某违法占用湟中区拦隆口镇上营村0.3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木材加工厂。2021年4月,湟中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恢复原状。
33.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棚案。2021年4月,李某违法占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乡李家堡村0.49亩耕地建设彩钢棚。同月,朔北乡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硬化地坪和彩钢大棚,土地已复垦。
34.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某防洪项目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活动板房案。2021年6月,循化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防洪项目部占用清水大庄移民村永久基本农田0.9亩建设活动板房。循化县自然资源局下达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6月11日,项目实施单位对违法占地建设的活动板房进行拆除。目前,土地已恢复原貌。
35.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丰田农业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合作社案。2021年3月,门源县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第三季度卫片核查中发现丰田农业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35亩修建合作社。3月22日,门源县自然资源局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5月20日,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已拆除,土地已恢复原貌。
36.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违法占地建设休养院案。2020年11月,黄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违法占用尖扎县马克唐镇奶什扎村2.69亩耕地建设休养院。2021年3月,尖扎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项目单位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土地已复耕。
37.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青海央尔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彩钢仓库及加工厂房案。2020年10月,青海央尔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尖扎县马克塘镇娘毛龙哇村耕地0.74亩建设彩钢仓库及加工厂房。2021年3月,尖扎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立即叫停。目前,一座永久性建筑房屋已拆除;另一座厂房为彩钢房,拆除工作正在进行,土地正在恢复治理中。
3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马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5月,兴庆区月牙湖乡大塘南村村民马某违法占用大塘南村0.3亩耕地建设房屋。同月,兴庆区工作人员发现该违法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会同月牙湖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停工整改单,要求当事人停工并恢复土地原貌。目前,该违法占地已拆除整改,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
39.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4月,李某违法占用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0.18亩耕地建设房屋。6月,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随后大河乡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复垦。目前,该违法占地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40.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丁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2021年3月,丁某违法占用原州区炭山乡阳洼村0.6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4月,原州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移交炭山乡政府。5月,炭山乡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王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8月,王某违法占用沙坡头区宣和镇0.22亩耕地建设住宅。2021年5月,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移交镇政府处理。6月,宣和镇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正在复耕中。
4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乌堂村村委会违法占耕地建房案。2021年3月,拜城县克孜尔乡乌堂村村委会违法占用本村耕地0.3亩建设房屋。5月,拜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发现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拟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7月30日前完成整改。
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布某违法购买耕地建库房案。2021年4月,布某违法购买洛浦县洛浦镇恰帕勒兰干村耕地0.58亩建设库房。6月,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发现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其间,自然资源部门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讲和警示教育,当事人主动配合自愿拆除房屋并复垦到位。截至6月22日,已全部拆除地上房屋和水泥地坪,已复垦到位。对于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对洛浦县洛浦镇原镇长履职不到位问题,向洛浦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追究责任。
来源 i自然全媒体微信公众号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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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通报的45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1.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徐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21年4月,徐某违法占用襄汾县襄陵镇胡村466.6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同月,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襄陵镇政府;襄陵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20年9月,王某违法占用托克托县河口管委会河上营村6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同月,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 并移交河口管委会。2021年3月,河口管委会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渠某违法占地建设玉米烘干厂案。2020年6月,渠某违法占用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王气村68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玉米烘干厂,7月后继续实施建设。7月,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 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月,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交白庙子镇政府。4月,白庙子镇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西口甜醋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库房案。2020年6月,西口甜醋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固阳县金山镇民胜村493.33平方米耕地建设库房,7月后继续实施建设。8月,固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5.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孟某违法占地建设粮食库房案。2020年11月,孟某违法占用台安县高力房镇程家村61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库房。2021年1月,台安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6.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虎源粮谷加工厂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20年7月,该工厂违法占用大石桥市虎庄镇后坎村2.5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5亩)建设养殖场。2021年3月,虎庄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7.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临时宿舍案。2020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6.65亩耕地建设临时宿舍。2021年3月,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月,该案移交长春市纪委监委。该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8.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赵某违法占地建设车库案。2020年5月,赵某违法占用九台区纪家街道太平村2.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车库。同月,纪家街道办事处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7月后赵某继续实施建设。2020年8月,该案移交长春市纪委监委,纪家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9.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赵某违法占地建设库房案。2020年6月,赵某违法占用农安县三岗镇兴隆村666.6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木材加工库房。7月后继续实施建设。2021年1月,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月,该案移交长春市纪委监委。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0.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牛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7月,牛某违法占用永吉县口前镇歪头村1066.67平方米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46.67平方米)建设住宅。12月,永吉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4月,口前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1.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王某违法占地建设牛棚和库房案。2020年7月,王某违法占用双辽市那木斯蒙古族乡金宝村39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牛棚和库房。2021年2月,双辽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那木斯蒙古族乡政府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2.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四平九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库房案。2020年7月,该公司违法占用梨树县梨树镇东平安村406.67平方米耕地建设库房。2021年2月,梨树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该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正在组织复耕。
1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由某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8月,由某违法占用道外区团结镇勤劳村1053.33平方米耕地建设厂房。2021年3月,道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1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鑫贺阳门业加工厂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香坊区向阳镇金家村653.33平方米耕地建设厂房。2021年3月,香坊区行政执法局驻镇执法中队发现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5.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闫某违法占地建设养牛用房案。2020年7月,闫某违法占用新兴区柳毛河村42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牛用房。2021年3月,新兴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16.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淮安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案。2021年3月,淮安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淮安市工业园区连路办事处胡庄村、渠北村3.44亩耕地建设淮味千年项目管理用房、厕所等配套设施。同月,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分局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淮安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向市园区管委会和建设单位发函,督促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并抄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7.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扬州通惠集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搅拌站案。2021年2月,该公司违法占用宝应县氾水镇新民村4226.67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026.67平方米)建设搅拌站。同月,宝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氾水镇自然资源所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目前,该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18.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吴某违法占地建设附属房屋案。2021年3月,吴某违法占用瑞昌市洪一乡吴家村40平方米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0平方米)建设附属房屋。同月,瑞昌市自然资源局肇陈中心所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洪一乡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9.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叶某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21年4月,叶某违法占用大余县池江镇池江村约7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仓库。同月,池江镇综合执法大队在分片巡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拆除通知书。池江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0.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陈某违法占地建设饭店案。2021年3月,陈某违法占用巨野县大义镇四街村800平方米耕地建设饭店。同月,大义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1.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邱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7月,邱某违法占用华容区红莲湖新区大廖村八组12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同月,红莲湖新区综合执法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红莲湖新区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2.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潘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5月,潘某违法占用炎陵县沔渡镇9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7月后继续实施建设。12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该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地方政府整改。目前,相关线索已移交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23.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谭某违法占地建设钢架棚案。2021年2月,谭某违法占用湘乡市育塅乡白杨村2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钢架棚。同月,湘乡市自然资源局育塅乡自然资源所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育塅乡政府会同育塅乡自然资源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育塅乡政府联合湘乡市自然资源局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正在复耕。
24.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屈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10月,屈某违法占用永定区西溪坪街道杨家溪村133.33平方米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66.67平方米)建设住宅。2021年1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该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地方政府整改。目前,西溪坪街道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25.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夏某违法占地建设活动板房案。2020年8月,夏某违法占用赫山区八字哨镇金家堤村73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活动板房等。2021年1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并下发地方政府整改。同月,赫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6.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谭某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0月,谭某违法占用宜章县一六镇观音寺村576.8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建设厂房。2021年1月,一六镇政府综合巡查队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27.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周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9月,周某违法占用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10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11月,建新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整改。12月,遂溪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建新镇政府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正在复耕。
28.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3月,王某违法占用全州县枧塘镇王家村66.6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同月,该违法行为被巡查发现;枧塘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9.重庆市忠县陈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9月,陈某违法占用忠县善广乡杨鹤村5社205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3月,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善广乡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4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0.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1月,张某违法占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丛林镇永胜村55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同月,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丛林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1.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梁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2月,梁某违法占用泸县奇峰镇渔庆村1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房屋。同月,奇峰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32.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杨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3月,杨某违法占用珙县洛亥镇俄塘村18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洛亥镇政府会同镇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停工。目前,当事人已停止违法建设,土地正在复耕中。
3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谢某违法占地建设钢架库房案。2020年11月,谢某违法占用恩阳区渔溪镇升旗社区800平方米耕地建设钢架库房。2021年2月,渔溪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停工。3月,渔溪镇政府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的公告,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同月,渔溪镇政府会同恩阳区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4.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吴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1月,吴某违法占用通江县麻石镇长清村53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同月,麻石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2月,通江县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违法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35.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伍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2月,伍某违法占用乐至县良安镇宝森堂村13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3月,良安镇政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月,乐至县农房整治办向县农业农村局移交了违法线索。目前,正在开展调查工作。
36.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蒲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9月,蒲某违法占用仁怀市鲁班街道隆堡社区中坝组513.33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2021年1月,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月,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鲁班街道办事处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37.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张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3月,张某违法占用古城区金山街道新团社区十南小组20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金山街道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当事人正在自行整改。
38.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卢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畜圈案。2021年2月,卢某违法占用武定县东坡乡达卧村4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畜圈。3月,武定县自然资源局高桥分局联合高桥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目前,正在整改中。
39.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昂仁县尼某违法占地建设宅基地案。2021年3月,尼某违法占用昂仁县亚木乡杰村约33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宅基地。同月,亚木乡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正在整改中。
40.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边坝县普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4月,普某违法占用边坝县尼木乡江果堆村346.67平方米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40平方米)建设房屋。同月,边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移交尼木乡政府。目前,尼木乡政府拆除了违法建筑,正在组织复耕。
41.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田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10月,田某违法占用蓝田县普化镇西李家沟村186.6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11月,普化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2.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1月,王某违法占用米脂县银州街道办事处班家沟村10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银州街道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垦。
4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刘某违法占地建设工业加工项目案。2020年8月,刘某违法占用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潮湖村2.5亩耕地建设工业加工项目。2021年3月,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停工通知书。4月,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听证程序。
4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彩钢库房案。2020年8月,王某违法占用西吉县吉强镇前咀村466.67平方米耕地建设彩钢库房。2021年3月,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移交吉强镇政府。同月,吉强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陈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1年3月,陈某违法占用海原县甘城乡久坪村533.3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4月,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移交甘城乡政府。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
违规建房房子已经建好怎么办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寇敏芳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再次通报14宗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既有农户个人乱占耕地建设房屋,也有企业、新型农业主体等乱占耕地建设生产用房、猪圈、加工厂。省自然资源厅表示,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持续保持“零容忍”遏制新增的高压态势。
1 、成都市龙泉驿区赖某违法占地建设地面构筑物案
2020年11月,赖某违法占用龙泉驿区同安街道丽阳社区0.49亩耕地建设地面构筑物平台,准备用于经营农家乐。同月,社区发展办发现该违法行为,联合综合执法协调办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地面构筑物。目前,土地已复耕。
2、 攀枝花市仁和区彭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2020年11月,彭某违法占用仁和区平地镇辣子哨村0.34亩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同月,仁和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通知书,并立案查处。2021年1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 、泸州市古蔺县陈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2020年11月,陈某违法占用古蔺县椒园镇水田村0.185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房。镇、村干部在巡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3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要求陈某停止违法行为。陈某不听劝阻,仍然抢修抢建。2021年7月,椒园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 德阳市什邡市四川省圣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2020年11月,四川省圣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什邡市师古镇九里埂村1.58亩耕地建设房屋。2021年7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德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同月,什邡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消除违法状态通知书。同月,该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5、 德阳市什邡市吉品家具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2020年8月,什邡市吉品家具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什邡市师古镇清泉村4.68亩耕地建设房屋。2021年7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德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同月,什邡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消除违法状态通知书。同月,该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6、 绵阳市盐亭县敬某违法占地建设打沙场案
2020年11月,敬某违法占用盐亭县永泰镇和平社区0.4亩耕地建设打沙场。2021年4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绵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5月,盐亭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和整改通知书。6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7 、绵阳市三台县锦媛香家庭农场违法占地建设看护房案
2020年11月,锦媛香家庭农场违法占用三台县新德镇长堰村0.3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种植看护房。2021年4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绵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5月,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8、 广元市旺苍县段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2021年1月,段某违法占用旺苍县英萃镇竹园村0.3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同月,英萃镇人民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联合旺苍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9 、遂宁市安居区四川新鲁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2020年8月,四川新鲁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安居区安居镇团山宝村1.1亩耕地建设厂房。2021年1月,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2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3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0、 内江市资中县谢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谢某违法占用资中县重龙镇法王寺村0.3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1年5月,重龙镇人民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责令谢某停工整改。7月,重龙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1、 内江市东兴区内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楼房育肥项目(养猪场)案
2020年8月,内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东兴区白合镇龙井村0.24亩耕地建设楼房育肥项目(养猪场)。2021年6月,东兴区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7月,该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2、 乐山市沐川县吴某违法占地建设猪圈案
2020年9月,吴某违法占用沐川县杨村乡桢楠村0.16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猪圈。同月,沐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立案查处,同时将违法线索抄告杨村乡人民政府。2021年3月,杨村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3、 南充市仪陇县黄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2020年9月,黄某违法占用仪陇县三蛟镇月星村0.12亩耕地建设房屋。同月,三蛟镇人民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拆除复耕。10月,三蛟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地面构筑物。目前,土地已复耕。
14、 巴中市通江县四川石公山茶叶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茶叶加工厂案
2020年10月,四川石公山茶叶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通江县铁溪镇罗村0.49亩耕地建设茶叶加工厂。2021年3月,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4月,四川石公山茶叶有限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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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1.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2.违章建筑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酌定依据)。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拆除违法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
3.政府“责成”行为的可诉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行为是依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得以政府“责成”行为将其列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共同被告。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秀珍,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宝娇,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巨新、徐柱万,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昌武,局长。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满文勇,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世勇,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滕秀珍、滕宝娇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青秀区城管局)拆除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桂行终3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滕秀珍、滕宝娇系同胞姐妹,婚前一直随父母在南宁市柳沙企业公司柳沙三分厂老屋居住,但非该公司职工。80年代结婚后,两人将户口从其父母处迁出。2000年5月11日,原南宁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南宁市土地局)向南宁市柳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沙公司)发布(2000)第21号《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通知书》,决定征收该公司的167.267亩土地,涉案房屋在待征土地范围内。2000年8月7日,南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申请位于柳沙半岛的项目用地,原南宁市土地局委托南宁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宁市征地办)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00年8月9日,在南宁市征地办主持下,伟业公司与柳沙公司签订《修建市政工程补偿用地划转国有土地协议书》,完成柳沙半岛总计403.501亩土地(征收)划拨工作。2003年,滕秀珍、滕宝娇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柳沙公司柳沙三分厂江北片区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房屋编号为:B-75-1、B-75-2),房屋建筑面积619.1平方米。同时,滕秀珍还在涉案房屋旁边建设一处面积为274.4平方米的农配房。2008年,青秀区政府开展柳沙半岛涉案土地项目拆迁工作。2013年11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南府办函(2013)328号《关于印发实施柳沙企业公司江北片区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柳沙半岛278.97亩涉案土地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其适用的法规、政策依据,青秀区政府按照该方案开展柳沙半岛涉案土地项目的补偿安置工作。2013年12月14日,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与滕秀珍就柳沙三分厂老屋签订《五象大桥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并制作《五象大桥项目地上附着物登记作价表》,该作价表记载滕秀珍位于五象大桥项目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为砖盖油毡农配房131.71平方米,补偿标准60元每平方米,补偿金额7902.6元;红(青)砖盖水泥瓦农配房142.69平方米,补偿标准130元每平方米,补偿金额18549.7元。滕秀珍当日在作价表上签字确认。随后,纵横公司向青秀区政府提交《征(拨)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审核表》,滕秀珍户地上附着物为农配房274.40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6452.3元。2013年12月17日,青秀区政府同意按协议书补偿安置。2013年12月23日,案外人滕庆娇代滕秀珍、滕宝娇领取农配房补偿款。2013年12月19日,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没有规划部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下,未经催告履行程序,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对违法建筑进行公告,即将滕秀珍、滕宝娇2003年建设的619.1平方米两层砖混房和274.4平方米农配房予以强制拆除。2015年12月4日,滕秀珍、滕宝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青秀区政府和青秀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316785.7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648号行政判决认为,青秀区政府和青秀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未经调查核对,未履行限期改正程序,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催告履行义务,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发布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滕秀珍、滕宝娇建造房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造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但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未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因强制拆除造成滕秀珍、滕宝娇不必要的损失,对被拆除后可利用建筑材料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确认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赔偿滕秀珍、滕宝娇经济损失4万元,驳回滕秀珍、滕宝娇的其他请求。滕秀珍、滕宝娇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332号行政判决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拆除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未妥善保管房屋拆除后可利用的建筑材料,一审酌情判决赔偿滕秀珍、滕宝娇损失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滕秀珍、滕宝娇申请再审称:1.涉案土地系柳沙三分厂分配所得,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系合法建筑。一审判决适用建房时未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适用法律错误。2.涉案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同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将征收补偿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仅酌情赔偿4万元,显失公平。3.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强拆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物品交接情况进行公证或见证,应认定滕秀珍、滕宝娇提出的损失合理。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及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赔偿滕秀珍、滕宝娇2316785.7元。
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答辩称:1.涉案房屋占用的柳沙园艺场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滕秀珍、滕宝娇80年代已将户口迁出,并非柳沙园艺场职工,且2003年建设涉案被拆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二审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2.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不能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补偿。但由于青秀区政府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一、二审酌情判决赔偿滕秀珍、滕宝娇4万元,合法合理。请求驳回滕秀珍、滕宝娇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滕秀珍、滕宝娇未经批准,擅自在柳沙公司柳沙三分厂江北片区建成涉案房屋,青秀区政府责成青秀区城管局对涉案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但是,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由规划行政部门事先对滕秀珍、滕宝娇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滕秀珍、滕宝娇请求赔偿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损失,但被拆除房屋2003年建设,无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滕秀珍、滕宝娇不能举证证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是其合法权益上的损失。一、二审判决不支持其房屋损失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滕秀珍、滕宝娇主张,涉案土地系柳沙三分厂分配所得,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系合法建筑。但是,滕秀珍、滕宝娇并未提供土地属于分配所得、房屋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据,且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亦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分配宅基地的法律基础,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滕秀珍、滕宝娇又主张,一审判决适用建房时未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适用法律错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法,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滕秀珍、滕宝娇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2003年,一审判决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认定建设行为违法确实不妥。但是,2003年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滕秀珍、滕宝娇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同样是违法建筑。一、二审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结果并无不当。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滕秀珍、滕宝娇还主张,涉案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同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强拆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物品交接情况进行公证或见证,应认定滕秀珍、滕宝娇提出的损失合理。但是,法律规定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的前提是,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滕秀珍、滕宝娇于2003年建设的房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拆除违法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本案中,一、二审酌定因未妥善保管造成滕秀珍、滕宝娇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4万,但没有具体说明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内容,亦没有对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数量和价值的判断依据,酌定损失4万元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鉴于本案系滕秀珍、滕宝娇申请再审,且违法强拆确有可能造成建筑材料损失,酌定赔偿4万元不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案不予再审。
还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青秀区政府与青秀区城管局共同实施被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一、二审判决未查清直接将青秀区政府与青秀区城管局列为共同被告不妥,本院予以指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行为是依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得以政府“责成”行为将其列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共同被告。鉴于错列被告系审判程序违法,并未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且青秀区政府和青秀区城管局未申请再审,再审裁判不宜作出对申请人滕秀珍、滕宝娇更为不利的裁判,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滕秀珍、滕宝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滕秀珍、滕宝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修江
审 判 员 刘艾涛
审 判 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 记 员 陈虹谷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鲁法行谈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违规建房违反什么纪律,违规建房可以强拆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