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索债”名义暴力威胁签下付款协议行为的认定,以索要债务为目的敲诈勒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海同
裁判要旨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构成上虽可能都存在暴力威胁情形,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一是抢劫罪的暴力威胁程度更高,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二是抢劫罪的威胁方式一般是当面实施暴力,敲诈勒索罪则不要求;三是抢劫罪暴力威胁的内容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则不具有当场实现可能性。

2.对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来把握:一是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某一时空,若暴力威胁的实质状态持续未中断,即使时间延续、空间转变,也可认定属于当场实施暴力威胁;二是在将“当场”作为劫取财物的要件时,若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威胁状态持续发生,被害人交付财物与暴力威胁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可认定属于当场劫取财物。

3.行为人在同一抢劫犯意的支配下,并在同一暴力威胁状态下,先威逼被害人当场签订100万元付款协议,随后又当场劫取7万元现金。鉴于上述两个行为均是在同一抢劫犯意支配下,在同一暴力威胁状态下分阶段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应统一进行评价,均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100万元付款协议因不能当场实际取得,但可以在抢劫数额认定上作区分,100万元系未遂,并在量刑上充分予以考虑。

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构成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债务关系,这里所称的“债务”关系既包含合法债务也包含非法债务。此外,非法拘禁罪构成要求加害行为不能超越非法拘禁罪所能容纳的暴力程度范围,否则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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