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未遂怎么认定,故意伤害未遂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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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未遂怎么定罪处罚
1、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以结果的是否发生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没有结果的发生当然成立未遂。
2、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未遂一方面比照既遂,另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等因素进行考查,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故意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可以把例子中的故意伤害想象成故意杀人来进行分析
犯罪未遂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事情而中止或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1]未遂犯之成立,须尚未发生犯罪之结果,若已发生犯罪之结果,则已入于既遂之状态,自无未遂可言也。[2]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所称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故意伤害未遂算不算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以结果的是否发生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没有结果的发生当然成立未遂。
2、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未遂一方面比照既遂,另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等因素进行考查,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故意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可以把例子中的故意伤害想象成故意杀人来进行分析
犯罪未遂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事情而中止或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1]未遂犯之成立,须尚未发生犯罪之结果,若已发生犯罪之结果,则已入于既遂之状态,自无未遂可言也。[2]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所称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故意伤害未遂该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区分既遂和未遂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反之则是未遂。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开车吓唬人故意伤害未遂
来源:江苏法治报
□姚辉 陈瑶
【案情】
被告人周某在2020年6月刑满释放后,因婚姻家庭问题与其前妻李某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周某欲取李某女儿头发进行亲子鉴定,撬窗进入其前妻李某与现任男友王某居住的别墅。周某从别墅一楼厨房拿走两把菜刀,在行至二楼时被王某发现,王某持电警棍对周某进行电击,周某持菜刀对王某的头面部、肩颈处等部位进行砍击后逃离现场。王某因及时送医而得到救治。经鉴定,王某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创口遗留愈合瘢痕累计长度200cm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评析】
笔者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周某持菜刀对王某的要害部位进行多次砍击后逃离现场,王某因及时送医而得到救治。
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在于罪过不同,故意杀人的意图为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的意图在于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罪过,但要综合案件起因、作案工具、击打部位及强度、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及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等综合分析。
第一,从案件起因来看,周某因怀疑其与前妻李某所育子女非其亲生及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其前妻及其男友心怀不满,并多次扬言要杀了李某,认为王某是骗李某钱财的小白脸。周某案发前频繁到李某住处滋事,案发当日离开朋友家时也对其借款、车辆等事宜进行了安排。第二,从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来看,作案工具是周某从一楼厨房取得的两把菜刀,杀伤力较大、足以致命。第三,从打击的部位及强度来看,周某对被害人王某的头面部、肩颈处等要害部位砍击二十余刀,颈部创口深入颈椎、体表创口累计长度200cm以上。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受伤极重,经抢救近50小时才侥幸脱离生命危险。第四,从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及是否施救来看,被害人王某被砍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周某仍持刀砍其头面部及肩颈处,犯罪行为毫无节制。周某事后逃离现场并无任何施救行为。综上,周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多次砍击他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周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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