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责任如何划分?2025,船舶发生碰撞双方各负责任

交通事故 编辑:许惠雯

一、船舶碰撞责任如何划分?2025,船舶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责任可分为单方过失责任、双方互有过失责任、双方无过失责任等情况。过失的确定原则以船员的船艺和航行规则为尺度来判定。

二、船舶发生碰撞双方各负责任

法律主观: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先由船舶所在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船舶碰撞由谁负责处理

一、船舶碰撞由谁处理

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产生纠纷的,适用船舶碰撞发生地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船舶碰撞的应急措施有哪些

1、船舶临近碰撞或发生碰撞,应立即停车,发出警报,并向船长和机舱报告,召集船员采取应急行动。

2、船长应督促大副和轮机长查明破损部位的损坏情况,有无进水、人员伤亡、油污染情况及程度。由木匠测量各污水沟、压载舱、淡水舱液位,二管轮测量油舱液位,大副应派专人监督破损部位,及时向船长报告监测结果,以便船长确定自救方案和判断是否需要求助外援。

3、当一船撞入对方船体时,船长应视情况采取慢车顶推等措施减少破洞进水,尽力操纵船舶使破洞位置处于下风侧,便于对方争取时间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若船体破损进水,应组织排水和堵漏,进水严重应设法抢滩;若碰撞引发火灾或油污染,应按火灾应变部署、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行动;如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抢救。

5、若船体碰撞位置在机舱,轮机长应当负责机舱的损害控制,即对主机、辅机和舵机等机电设备的损害应立即作出评估和抢修,并向船长报告;还应按指示在舱柜之间转移燃油和压载水等工作,提供电力和辅助机械等方面的工作。

四、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

法律主观: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由此船舶与码头、桥墩、灯船、灯塔、浮筒、竹木排以及其它水上或水下固定物体相撞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实际相撞。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未实际相撞但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例如浪损。单方过失责任船舶碰撞如由一船的过失所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单独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往往发生于船舶在港内航行时,碰到停靠在码头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筒的船舶。除非过失船能证明系泊船存在着某种过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时没有遵守避碰规则悬挂船灯等。双方互有过失责任双方互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则是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则各承担50%碰撞责任。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碰撞双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规定比例的,有权向其它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应视为是船长和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双方无过失责任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无过失碰撞其损害应有遭受者自行负担,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如天灾等;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仍不能避免的事故。原因不明是指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明,属于这种情况的碰撞,颇为罕见。过失的确定原则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是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即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出现紧迫危险、碰撞。在每一阶段中均以合格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定是否构成碰撞过失。一般原则大多是成文法,在世界范围内较普遍适用,而特殊原则多半是海运国家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习惯为人们所遵循,此种原则因国而异,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特殊原则包括最后机会原则双方疏忽等效原则等。

法律客观:1.传统概念船舶碰撞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外延与内涵。传统海商法认为,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际接触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第二,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第三,船舶必须发生接触,它限于直接碰撞。浪损及其他不发生实际接触的间接碰撞导致损害,不属于船舶碰撞。第四,碰撞必须造成损害,损害范围包括一方或几方的船舶_船上的货物_人身或其他财产所遭到的损失或伤亡。2)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性质给予特别限定的碰撞。2.新概念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延续一百多年,它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及海上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已不适应现代法律的需要,因此出现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这一新概念最早出现于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起草的《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又称《里斯本规则草案》)。该规则赋予了船舶碰撞两个新的定义,其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导致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其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规则同时还规定,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行的船只、机器_井架或平台等,它们相互间发生的碰撞,均构成船舶碰撞。综上所述,船舶碰撞新概念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碰撞适用的碰撞范围包括船舶间_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第二,船舶碰撞以过失为要件,这就排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碰撞。第三,船舶碰撞以损害事实为要件。这种损害可能是实际接触造成的,也可能未发生实际接触,但只要造成了损害,就构成碰撞。

五、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六、船舶碰撞的责任和赔付包括哪些

律师分析: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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