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有哪些分类?2025,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房产纠纷 编辑:汤煜睿

一、土地权属有哪些分类?2025,土地权属有哪些分类

土地所有权分类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也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两类。中国的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

二、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国家有,但是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不管是机关单位还是个体在使用土地的时候,都是要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很多种。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一)集体土地一般是农村土地,只能一个村户籍人员之间办理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到村委会申请,受理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村委会办理过户,不对外村户籍(二)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土地使用权性质引发的风险: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属于商业服务综合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40年。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特别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否则就可能给日后处置房地产时埋下隐患。如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时,就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下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办理。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程序较为繁琐,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容易产生风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它们对人民法院强制变价或当事人自行处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1)是被执行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或者没有自主的处分权。只有涉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抵押时,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地上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转让。(2)是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以物抵债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物同时转移。(3)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或人民法院事先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一致意见而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受让人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变价后,优先扣除土地出让金,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变价款项部分优先受偿。所以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充分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存在的高风险,否则将有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实践中的个别时候,还存在拍卖(变卖)价款还不足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于拍卖价款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如补交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贷款本息就有可能得不到足额偿还而形成不必要的损失。3、各级开发区办理以即缴即退方式办理的工业用地出让手续。当前,各级开发区为吸引投资,凡符合招商条件的入园企业,国土部门基本土地出让金以即缴即退方式(零出让)为企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各级开发区为了扶持入园企业,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在与入园企业办理国有土地抵押登记时,开发区也是一路绿灯予以放行。这里面隐藏的风险就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主张抵押权时,开发区就会执行法院发函,称: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基于xx文件,给入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如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新的受让人获得,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各类税费。实践中,依法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款项一般不足以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给类税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土地权属分为哪几种

法律分析: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土地登记单位。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四、土地类型有哪些

一、土地类型有哪些1、土地类型包括:(1)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3)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4)旅游用地,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5)居民住宅地。指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

五、土地权属有哪几种

土地权属有: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为丰富城市人们的物质生活,依照划拨方法和程序将土地划分给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并向其收取收益的一种土地权属。2、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就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对国家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4、林地、牧草地、草原使用权。林地、牧草地、草原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和林地等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聚居的农村村民依法享有自我安排和利用宅基地的权利。土地权的重要意义是:1、维护土地所有权:土地权能够维护土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所有人对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2、促进投资:土地权能够为土地所有人提供稳定的土地资源,鼓励土地所有者进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3、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权能够保障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4、促进土地流转:土地权能够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5、保护环境资源:土地权能够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资源,避免土地过度开发和破坏环境。6、维护社会稳定:土地权能够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土地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产生。综上所述,土地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维护土地所有权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土地流转、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六、土地权属分为哪几种?

法律分析: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土地登记单位。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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