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某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2017年3月23日,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向王先生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先生及其承租人在宅基地范围内所建楼房二层以上建筑1612.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责令王先生于2017年3月25日18时之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
2017年3月24日,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向王先生送达《催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王先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限王先生自接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2017年3月27日,王先生又一次收到了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发的单子——《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镇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催告督促履行后,王先生仍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镇政府将于2017年3月29日18时之后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5日之内接连收到3张镇政府下发的单子,王先生颇为惊愕。于他而言,村里人为了出租房屋增加点收入而扩建房屋的大有人在,为什么不拆别人就拆自己;而且,自己从2016年底就开始施工建设了,建设之时镇政府工作人员明明看到了建设行为,但并没有进行阻止,却在房子建设好后火急火燎来拆违执法。有些哑巴吃黄连的王先生,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黄艳律师,应对这场强势拆违。
2017年 4月28日,黄艳律师起草好了一份请求撤销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7日所作《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王先生邮寄给顺义区人民政府。在这份复议申请书当中,黄律师简明扼要地陈述了撤销理由——执法程序严重失当:镇政府作出《拆除决定书》之前,未依法作出并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认定违法建设相关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且,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履行通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等执法文件的作出,均未给当事人预留合理履行时间、权利救济时间。
2017年7月24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作出争议《拆除决定书》的执法程序明显缺失,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决定撤销前述《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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