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车辆多久自动解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诗

查封车辆多久自动解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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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冻结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摘录: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看,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为了查清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使收集、固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查询、冻结、扣押权限,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情形、审批程序、期限、工作要求等。

规范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是实现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藏匿、毁灭证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工作,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每一次使用调查措施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每一份法律文书都要严格按程序审批,确保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完全符合监察法和刑事审判对于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性要求。这不仅减少了工作环节,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效率,也将推动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比如,某市监委在调查该市住建局一副局长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时,依法冻结了其存款账户。经查其银行账户中有100万是其表妹从外地汇来、意图委托其帮助在该市购买房产的资金,与案件无关。在查明这一情况后,监察机关第二天就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了解除冻结手续,将该100万元退还给了该副局长表妹。

冻结、查封、扣押是一项细活,需要注意许多细节。比如,对将要查封、扣押的物品,要认真分析物品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再比如,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监察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封存,保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完好无损。

反腐败是世界性难题,需要各国携手解决。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且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比如,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请求和没收、返还、分享违法所得请求的程序和要件,同时也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此类请求的审查、执行程序。这既为其他国家向我国请求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会推动其他国家加大向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力度。

查封的房子可以继续住吗

查封的手续是怎么样的?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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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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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房子怎么才能解封?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4月16日,云南省首例不动产“带封处置”业务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成,标志着昆明市查封不动产自行处置模式正式启动。据悉,“带封处置”打破了传统被查封资产司法拍卖周期长、程序繁、费用高、折损多等难题,激活了被查封不动产的资产价值,实现了司法资产处置与资产市场化配置的良性互动,为有效化解查封资产处置提供了新路径。

直击痛点:

破解传统司法查封拍卖耗时耗力的难题

在以往司法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往往面临“处置慢、损耗大”的困境,从评估、拍卖到过户,一般需耗时4至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部分不动产在流拍后资产折价率较高,且涉及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等多项成本,既影响债权人资金回笼,也让债务人资产价值难以充分显现。

“带封处置”改革给被查封资产打开了“快速通道”,无需等待房产解封,就能直接办理登记至买方名下。改革的重点是在不解除查封的前提下,允许不动产权利人通过和解协议自主协商交易或抵押融资,购房款或融资贷款直接进入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既保障了法律程序严谨性,又激活了被查封资产市场流通活力。

破解之道:

“府院联动”跑出处置“加速度”

此次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的两间商铺“带封处置”(过户)案例中,从达成和解到购房人陈女士拿到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仅用时12个工作日,极大缩短了传统司法拍卖周期。

“带封处置”是“府院联动”、多部门联动共治的效能体现,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司法程序“瘦身”,法院全程主导把关,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跳过传统司法拍卖处置环节,直接赋予交易合法性;二是登记服务“提速”,依托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体系,通过优化“带封处置”登记流程,联动税务和住建部门持续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从受理申请到发放证书承诺当日办结;三是资金安全“加码”:引入公证机构设立提存账户,购房价款全程监管,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返还被执行人,彻底消除“钱房两空”风险。

改革价值:

实现“让制度创新多跑路,让市场主体少操心”

这一创新举措避免资产因多次流拍贬值,既充分发挥了资源资产的市场化配置作用,又有效盘活了被查封的资产,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购房人各方权益的最大平衡,满足了群众对被查封财产自行处置的需求,做到了“让制度创新多跑路,让市场主体少操心”,为全省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经验。

了解多一点

■什么是不动产“带封处置”?

“带封处置”是指不动产被法院查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房屋产权人)向法院申请自行处置被查封的不动产,经法院调查核实不动产情况,并经征询当事各方同意意见后,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偿还债务。

■“带封处置”有哪些处置模式?

“带封处置”包括“带封过户”与“带封融资”两种模式。其中,“带封过户”可分为全款支付、贷款购房两种方式。除了由被执行人自行或公证机构协助找寻合适买受人进行房屋交易的“带封过户”模式,还可以通过自行与融资银行协商申请融资贷款,将被查封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带封融资”模式。

■“带封处置”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

由公证机构先行对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购房人以及金融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由购房人自行处置(买卖或抵押)查封不动产,购房款或融资款提存至公证机构监管账户,同时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在查封状态下办理不动产过户、抵押的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院嘱托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在债务完成清偿后,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解封裁定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再对房屋解除查封。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带封处置”?

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房屋产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带封处置”。

■哪些情形不适用“带封处置”?

1.涉及国家安全、集体土地等特殊性质的不动产;

2.存在多个查封法院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案件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法院执行依据不服,有可能对案件提出书面异议的;

4.被查封房产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5.被查封房产系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共有人不同意出卖、抵押房产的;

6.其他法院审查认为不适宜采用“带封处置”方式处置的案件。

■“带封处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原件、《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存证明、委托公证书、二手房交易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完税结果材料(“带封融资”无需提交)。

■“带封过户”中全款支付和贷款购房有哪些不同?

“带封过户”的两种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两点不同:

一是《和解协议》签署方:全款支付为买卖双方签署;贷款购房为买方、卖方以及贷款银行三方共同签署。

二是不动产登记流程:全款支付为购房人全额支付房款后,直接办理转移登记;贷款购房为购房人支付首付款后,先申请办理房屋转移预告、抵押预告(“双预告”)登记,待贷款银行将尾款放款提存至公证监管账户后,再申请办理“双预告”转本登记。

■办理“带封处置”后购房款将如何处置?什么时候解除查封?

“带封处置”过程中,公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代发款项,将税后监管款按顺序发放给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缴纳执行费、公证费后,剩余款项将返还被执行人。清偿完成后,法院会出具解封文书、登记机构在收到嘱托材料后及时解除查封。

具体政策解答可详询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开屏新闻记者 颜媛

一审 颜媛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本文来自【春城晚报-开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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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最高法院执行局:财产保全的办理规范

最高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十、注意事项

(注:本部分条文中的“查封”指“查封、扣押、冻结”)

70.禁止明显超标的查封

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71.不得查封财产的一般范围

执行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的财产。

72.从物和孳息的查封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查封财产法定孳息的,应在相关执行文书中明确载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杳封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除外。

73.共有财产的查封

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查封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74.涉第三人财产的查封

74-1第三人占有财产的查封

74-1-1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情形

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一)查封该财产;

(二)需要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告知其不得将该财产交付给被执行人。

74-1-2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情形

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一)查封该财产;

(二)告知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除外。

74-2被执行人出卖但保留所有权的财产(非不动产)的查封

74-2-1一般原则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继续保留所有权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

74-2-2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执行法院作如下处理:

(一)通知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余款;

(二)第三人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

74-3被执行人出卖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74-4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财产(非不动产)的查封

74-4-1第三人未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三人未依法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保留所有权财产:

(一)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的;

(二)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

74-4-2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执行法院作如下处理:

(一)对相关财产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措施;

(二)依据对债权执行的程序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因合同解除而享有的债权。

74-5被执行人购买但未过户财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但未过户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

(一)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的;

(二)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

75.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查封

查封的财产系被执行人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76.第三人未经允许占有查封财产的处理

第三人未经执行法院准许占有查封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77.续行查封

77-1续行查封告知

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后,告知申请执行人下列内容:

(一)查封期限届满日;

(二)申请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三)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77-2续行查封的期限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78.轮候查封

78-1轮候查封的情形

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需要对同一财产查封的,应当分别采取查封措施。

78-2轮候查封的办理流程

18-2-1财产有经记

财产有登记的,然行法院根据财产种类 性质,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78-2-2财产未登记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纶候查封约,应刍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封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名,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记入笔录。

78-3查封首封情况

办理轮候查封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查明首先查封的情况。

78-4轮候查封的期限

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后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期限。

执行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措施时,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的查封期限。

78-5轮候查封的续封

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转为正式查封前,无需续行查封。

79.查封物毁损灭失的处理

查封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执行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80.查封解除

80-1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解除查封:

(一)查封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

80-2查封解除的办理流程

解除查封措施,应当制作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的,应当向登记机关送达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措施的,除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81.另案确权、分割不影响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通过另行诉讼、仲裁、公证等其他程序将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执行法院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财产的查封。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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