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84年5月20日,丁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丁1,后丁先生因病去世,杨女士和丁1承继丁先生宅基地及房屋。
2007年3月4日,杨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2009年4月5 日,杨女士与刘先生对房屋进行翻建。
2013年9月3日,县政府进行河道改造,对杨女士所属的村庄进行拆迁,拆迁办将杨女士及女儿杨1列为受益人,根据拆迁协议书所载明的:丁某被拆迁房屋补偿额73458.8元,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额4294.35元,宅基地补偿额88465元,因张女士选房超出安置面积,后张女士女儿补交差价价142433.35元获得113平和89平两套房产(价值30万)。
二、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两套房屋归杨女士及杨1所有,杨女士支付刘先生补偿15万,杨女士不服上诉至中院,判决杨女士支付刘先生补偿款35710.6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夫妻离婚涉及宅基地征地补偿分配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未查清差价款由谁支付问题,也未查清房屋征地补偿款的性质问题,仅根据房屋总价值30万除以2得出补偿款15万,有失公平。
第二、二审法院查明拆迁补偿款性质分为地上附着物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因刘先生并非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刘先生和杨女士共同对房屋进行翻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一分为二。
第三、房价涨幅过快,房屋一直增值,因此,房屋总价款×地上附着物占总拆迁款的比例÷2系相对较为公平,因此二审法院调整杨女士补偿刘先生357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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