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清单怎么写,证据目录清单证明内容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诺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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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清单表格范本


如何写好证据目录,或者证据清单,对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说很简单,但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还真是个问题。

有的当事人经导诉教过了还是写不好,到窗口立案时发现仍没写对;有的没有经过咨询,到窗口立案时直接拿一沓材料,完全没有整理过,窗口审查人员又得解释,占用了很多时间;有的当事人甚至质疑法院为什么要他写这个证据目录,认为是法院刁难他,甚至还为此投诉窗口人员;有的干脆说你来帮我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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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为何要当事人自己整理好证据写好证据目录

写证据目录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该条规定,就是要求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写证据目录或者证据清单。


写证据目录便于开庭时举证质证


如今,很多老百姓对于到法院开庭还是有些紧张的,其实,当了解法院开庭审理的流程后也许就不会那么紧张了。


在这里简单说一下庭审的流程:

1.法官告知事项(包括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归纳争议焦点、如有证人的话证人作证、一方出示证据另一方质证、如有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的话宣读、 双方相互就事实问题询问、法庭就事实问题询问);

3.法庭辨论阶段

4.最后陈述阶段

5.调解

6.休庭/闭庭

大致为以上流程,有的简易案件会简化流程。


从以上流程看到,出示证据(在法庭上大多会简说举证,不说出示证据)及质证为法庭调查的其中一个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四项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看出,举证及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 在法庭上是如何举证质证的呢?


在各自听了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后,审判人员会归纳争议焦点,然后就到了举证质证阶段了。法官一般会这样问:“下面请原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此时,你不要傻傻地认为法官是叫你举起证据,而是叫你出示证据。那应该如何出示?此时,就显得证据目录的重要性了。


此时,举证的一方应该对照证据目录,按顺序一份份来说。比如离婚案件中,可以这样:“第一份证据是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份证据是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具有真实有效的夫妻关系;第三份证据是出生证,证明原、被告生育儿子某某某;第四份证据是房产证,证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即某某地址的商品房一套;……”总的来说,要陈述证据名称、证明内容。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立案的时候就要求原告要把证据目录写好的原因,举证时,一方陈述,对方及审判席上的法官只要对照着证据目录就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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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应该如何写好证据目录

如前所列法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实务中,证据目录一般要求制作成表格形式。一般要素有: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也可以表述为证明目的)、页码。有的法院还要求写明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和证据来源,我觉得这两点不是必需的,但如有的法院要求,就按照那个法院的要求来做。


需要提醒的是,提交的证据最好是提交复印件,可以在立案时、开庭时拿原件核对,而与证据目录装订在一起的应该是复印件,以避免原件丢失。


还有,提交人需在提交人处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提交日期。因为证据的重要性,我们强调证据亦和诉状一样,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为提交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而不是打印签名。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代理人已获授权,亦可由代理人在提交人处签名。


简单制图举例:

原告某某某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页码

提交人: 提交时间:


证据名称,就是这一份证据是什么。比如,身份证、结婚证、借条、某某合同、房产证,发货单、微信截图,等等


证明对象和内容,就是提交这份证据主要想证明什么。可以取巧这样理解:×××证/本/条/单的证明内容就是证明×××的情况,前面再加上主体,就差不多了。公式:证明 +某某某+××× +情况/关系/经过。比如:身份证,证明某某某的身份情况;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夫妻关系;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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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整理一些常见的证明内容:


1.身份证,证明某某某的身份情况/主体资格

2.户口本,证明某某某的户籍情况/身份情况/主体资格

3.结婚证/婚姻登记材料,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存在真实合法的夫妻关系

4.出生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生育某某某/某某某的出生情况

5.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某某某与某某某具有……亲属关系(在继承案件中,可表述为证明原告与被告均具有继承人资格)


6.房产证,证明×××房子系某某某所有/于何时取得

7.车辆行驶证,证明×××号牌车辆系某某某所有

8.房屋/汽车买卖/租赁/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二者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汽车买卖/租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9.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元

10.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款×××元


11.收条/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款×××元

12.借款借据/转账单,证明原告已将借/×款×××元转给被告

13.供/发货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

1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经过/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完全事故责任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元


16.病历本,证明原告具有×××疾病/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身体损害

17.伤残鉴定,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达伤残×级

18.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费×××元交通费/证明原告为追索债权花费×××元交通费

19.工资条,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的误工费计算依据

20.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


证据是列举不完的,总之,万变不离其宗。诉讼的输赢关键在证据,证据很重要,证据目录也很重要。

证据目录清单模板

该清单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等规定进行梳理。

文件名简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防范错案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审判中心改革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严格排非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声明: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证据清单和证据目录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那么打不同的官司分别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02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03

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04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05

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06

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0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9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

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其他证据。


13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

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


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来源:杭州中院

证据清单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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