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张对美丽的阿艳一见倾心,两人相处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小张将阿艳放在心尖上呵护,为了给阿艳过好日子,提出跟着村里人一起去大城市打工,阿艳答应了,她独自在村里生活。最初的时候,小张还寄一些钱回去,隔三差五的就打电话回来,可是忍受不了寂寞的阿艳却开始和小李“同居”,一年后,小张突然断了联系,钱也一分不寄了,拿不到钱的阿艳开始着急了,便询问同去打工的人,同去打工的人告诉阿艳,小张早就离开工地,去别处做事了,阿艳便也不再寻找,“一心一意”和小李过小日子,就这样又过了一个月,小张回到了村里,阿艳正要数落小张的不是,可是小张却拿出了一纸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面写着分期补偿阿艳5万,小张要求阿艳于2天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将协议留给阿艳便走了,阿艳想起最初那一年小张在外面挣钱,自己在家过日子多逍遥,2天后,阿艳在民政局门口向小张说出不想离婚,并极力挽留对方,小张看着眼前这个女人,眼底夹杂着几分落寞几分厌恶的情绪,直接离开了,阿艳以为小张不离婚了,谁知过了一个月,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小张起诉离婚了,而且只能分一万元(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阿艳本想着对方一出手就那么阔绰,兴许是在外面发财了,想拿的更多,谁知小张名下除了银行卡的2万元存款,竟没有其他财产,阿艳慌了,拿出小张的给的离婚协议,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
争议焦点:起诉离婚后,原离婚协议还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大多数人常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只要离婚双方自愿,法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作出判决,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签订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离婚协议必须在民政局申请离婚后满30日,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才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本案中,阿艳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相反阿艳和小李有着长达一年多的同居生活,小张是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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