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诈及其相关衍生犯罪分析,电诈特点和变化趋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诈骗的形式又复杂多变,而且逐渐衍生出了许多上下游相关犯罪。作为刑辩人,为了在辩护中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不得不去认真研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相关犯罪。

要研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犯罪就必须先搞清楚电信网络诈骗的构造、要素和相关犯罪。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环路结构

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为了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必然会需要将虚假信息传导给被害人,被骗后被害人则会将自己的钱财支付给犯罪分子。这就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组成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虚假信息传导,另一部分则是被骗资金的流向。这两个部分正好在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环路。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回路结构中,在虚假信息传导和资金流向中又嵌入了许多因素,也衍生了许多犯罪。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虚假信息传导及相关衍生犯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为了将虚假信息传输到被害人,往往还需要在虚假信息传导过程中增加许多因素,包括话术、传导媒介和被害人信息等。

(一)、话术(虚假信息)

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会使用让被害人容易上当受骗的话术。

据说,在缅甸北部有中国籍诈骗犯罪分子的窝点,这些犯罪分子在那里把电信网络诈骗当作产业在做。据说还有高知一些的犯罪分子在那里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讲课,教授话术和其他犯罪方法。因此,像这种提供话术教唆犯罪的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另外,经常有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话术中自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冒充人民警察。这样的话犯罪分子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招摇撞骗罪。

(二)传导媒介

有了容易让人上当受骗的话术之后,犯罪分子还需要传导媒介才能让虚假信息传输到被害人。目前的信息传导媒介主要有通讯网络和英特网络两种。

1、以因特网作为传导媒介的常见的有微信、QQ等聊天平台,以及一些网络游戏平台,凡是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信息的地方都可能会成为电网诈犯罪分子虚假信息传导的媒介。(1)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因此,基于网络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涉及电网诈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服务商如果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3)如果是电网诈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传授犯罪方法,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以通讯网络作为传导媒介的常见的有使用“伪基站”群发短消息、使用短信群发平台群发短消息和直接使用非法获取电话卡通过非法获取的被害人信息进行针对性短信发送。(1)如果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进行短信息群发,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如果电网诈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平台进行虚假信息群发的,那么第三方短信群发平台的相关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同时,基于网络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如果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方短信群发平台的相关人员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4)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电话卡,则属于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被害人信息

有了容易让人上当受骗的话术、有了信息传导媒介之后,电网诈犯罪分子为了提高诈骗的成功率,往往还会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信息。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为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人会通过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1)如果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如果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3)如果提供程序或工具便于犯罪分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流向及相关衍生犯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且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将涉案赃款“洗白”,往往在资金传输过程中增加许多步骤和环节。比如为了防范追踪,出资使用他人银行卡,或是使用“跑分”平台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是增加了多层级支付,最后直接雇人快速取现,等等。

1、有时电网诈犯罪分子在被骗资金流向过程中,为了“洗白”赃款,会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

(1)如果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同时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如果有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如果有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有时电网诈犯罪分子在被骗资金流向过程中,为了“洗白”赃款会使用“跑分”平台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1)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帮助支付结算,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同时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支付结算金额过大的话,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4)如果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方短信群发平台的相关人员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3、有时电网诈犯罪分子在被骗资金流向过程中,为了“洗白”赃款会通过多层级转账支付,最后雇人取现。

此时电网诈基本已经既遂,涉案资金已经是赃款,所有,参与人在明知或是应当明知涉案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其转移,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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