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职务犯罪案例,职务犯罪案例解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茹

税务局职务犯罪案例,职务犯罪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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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就丧失了自己做人的原则,丧失了自己的党性。”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原科长杨亦辉在被留置期间忏悔道。因犯受贿罪,杨亦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去年年初,高淳区纪委监委收到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移送的一条问题线索,反映杨亦辉销毁相关招投标企业备案资料问题。“在公安局查处串通招投标案件时销毁企业备案资料,这里面一定有蹊跷。”高淳区纪委监委决定深挖细查。

在调取大量信息并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发现杨亦辉与多名建筑企业老板关系密切,且有资金往来。锁定违纪违法证据后,高淳区纪委监委对杨亦辉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杨亦辉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们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0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高档白酒等共计201万余元。

在查办杨亦辉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芮某和徐某两个老板行贿金额较大。该区纪委监委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内审、外查相结合,从大量数据中抽丝剥茧,发现两人不光向杨亦辉行贿,还涉嫌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区纪委监委在掌握行贿犯罪事实后,依法对两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徐某和芮某被留置后,区纪委监委顺藤摸瓜,先后查处高淳区交通运输局安全质监科原科长张阎、某工程公司职工刘某以及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卞月斌、规划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张平等4人。至此,这起涉及杨亦辉、张阎、卞月斌、张平4名公职人员,涉案金额达1400万余元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窝串案浮出水面。

“这起窝串案涉及提前透露项目建设信息、串通投标、利用评标权谋利以及违规审核虚增工程计量等问题,揭示出了工程建设领域暗藏的一条腐败利益链。”高淳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介绍。

经查,张阎利用担任项目甲方负责人及甲方评委职权便利提前透露项目信息、利用评标权谋利,累计受贿达688万元。其中,在高淳区通景区道路照明工程中,张阎伙同刘某,通过提前透露招标信息,利用甲方业主评委职权便利倾向性打高分等手段,帮助工程老板芮某顺利中标总造价约4000万元的工程。事后,芮某为了表示感谢,给张阎和刘某行贿452万元,两人各分得226万元。同时,张阎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某的企业中标高淳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装修与幕墙工程项目,刘某因此向张阎行贿32万元。

据工程老板徐某介绍,在他所中标的高淳经济开发区道路工程项目中,卞月斌和张平利用职务便利,在现场管理、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环节上为其谋取利益,他也“知恩图报”回馈二人好处。经查,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张平利用职权便利累计收受多名老板贿赂68万余元,卞月斌收受贿赂44万余元。

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查处。张阎、张平、卞月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四个月不等,同案犯刘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工程老板芮某、徐某已被移送司法,面临法律的严惩。(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

昨日,常州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三起问责典型案例。

武进区礼嘉镇原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科科长李辉因对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履职不力被问责

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礼嘉镇原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科工作人员吴某某,未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核查、发放工作,导致超发错发尊老金问题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李辉作为时任民政科科长,组织业务学习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7月,李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钟楼区西林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张华明、办事处原主任张磊因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职务犯罪问题被问责

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钟楼区财政局西林分局原局长凌某,先后多次挪用公款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2020年8月,凌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任西林街道党工委书记张华明、办事处主任张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对下属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案件应负领导责任。2021年3月,张华明、张磊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常州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生态和农村工作局党支部书记刘志良因管辖范围内发生多起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

2015年至2020年,刘志良在先后担任横山桥镇农业联合党支部书记、农业中心党支部书记、生态和农村工作局党支部书记期间,支部多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刘志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对下属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此外,刘志良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21年3月,刘志良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

综合 ▏龙城清韵、江苏网络舆情

来源: 扬子晚报

职务犯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导读:2014年5月19日,沈阳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了6起案件,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多方面的职务犯罪行为,本报一并刊发剖析,旨在让读者了解,这些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单位:新民市大...2014年5月19日,沈阳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了6起案件,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多方面的职务犯罪行为,本报一并刊发剖析 ...

导读:2014年5月19日,沈阳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了6起案件,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多方面的职务犯罪行为,本报一并刊发剖析,旨在让读者了解,这些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单位:新民市大...

2014年5月19日,沈阳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了6起案件,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多方面的职务犯罪行为,本报一并刊发剖析,旨在让读者了解,这些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

单位:新民市大喇嘛河道管理所

于某是新民市大喇嘛河道管理所领导,2011年12月,与大喇嘛河道管理所所长姚某(已死亡)利用职务之便,将304线国道改扩建工程占地补偿款、人民币41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于某分得17万余元。

2012年1月,于某、卜某等四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之便,将304线国道改扩建工程占地补偿款5.4万元非法据为己有。于某得到1.3万元,卜某分得1.4万元,刘某分得1.3万元。2013年3月5日,于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卜某、刘某被取保候审。案发后,于某、卜某、刘某退还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卜某、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卜某、刘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将赃款全部返还,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判决后,于某、刘某提出上诉。沈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办科长在拆迁过程中变相收受贿赂款

单位:沈阳市东陵区拆迁办

顾某2005年至2010年是沈阳市东陵区拆迁办科长。2007年,顾某受单位指派,负责白塔镇塔东村辽宁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汇置公园里”项目的拆迁工作。工作期间,顾某向白塔街道负责人李某反映,因工作辛苦,希望辽宁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能够给点补助费。于是李某在与该公司总经理于某、副总经理朱某的接触过程中提出:“你们应该明白事,给点补助费啥的,尤其是区里的顾某。”于某、朱某向该公司董事长汇报,经商议决定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取现金60万元,该公司的财务经理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20万元交给顾某。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顾某到案后能够讲清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应属坦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查办浑南动拆迁系列腐败案件期间,顾某曾协助配合纪委在调查取证、查找当事人、固定证据过程中有过立功表现,故可对其减轻处罚。认定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顾某认为,20万元是领导为其要的加班费,是合法所得,不构成受贿罪,因此提出上诉。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顾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未在辽宁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职,且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聘任关系。顾某在履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期间的加班行为,有无加班费、加班费的数额均应由其所属机关单位予以考虑,与辽宁穗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麻醉科主任收受医药公司好处费

单位:盛京医院麻醉科

陈某在担任盛京医院麻醉科主任、麻醉一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科室使用健一美公司销售的麻醉用产品“喉罩”过程中,为健一美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间,先后9次在和平区其住处楼下收受健一美公司柳某、王某给予的好处费31万元。2013年3月13日,陈某被大东区检察院反贪局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医疗用品经营者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某提出上诉,认为收受好处费的数额应为5万元,其中有3.29万元用于公务支出,应从其受贿款项中扣除。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证人证实柳某向陈某行贿的时间、数额、地点等主要事实稳定,可相互印证。关于5万元好处费中,有3.29万元用于公务支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陈某未将经销商给予其钱款并用于科室活动一事向相关领导、人员报告,应视为其个人受贿既遂后的使用问题,不影响受贿罪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测量小组组长

滥用职权、受贿案

单位:高坎街道办事处

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间,赵某在棋盘山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从事拆迁工作并担任测量小组组长期间,接受棋盘山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村主任季某等人的请托,授意其测量小组工作人员张某、孙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对下马村邓某等9名被拆迁人地上物的测量、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制作与事实不符的拆迁补偿资料,致使邓某等人骗得高额国家动迁补偿,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84万余元。为此,赵某收受季某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30万元;在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高坎街道世博之春C1号楼动迁办门前,收受赵某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万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8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判决后赵某上诉,沈阳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警擅自

挪用公款

单位:和平刑警大队

案审科

于某在担任和平公安刑警大队案审科民警期间,于2012年5月至6月间,在负责查办徐某诈骗案件过程中,利用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收取徐某亲友退赔的30万元,用于本人及亲友消费使用。于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在负责查办邱某等32人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负责办理、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擅自收取邱某等29人的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并陆续使用后收取的保证金归还之前挪用的保证金,至案发时尚未归还数额累计9.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于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某及辩护人提出,于某与卢某间系借款关系,30万元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沈阳中院认为,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于某未将退赔款依法定程序处理,擅自将30万元款项挪作个人使用的事实清楚,且30万元系借款一事亦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名公务人员联手给牛舍办房证

单位:法库县房产交易大厅

李某在任职法库县房产交易大厅主任期间,于2003年4月份接受申请人阚某的请托,同意为其办理两个房屋所有权证。在阚某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身份证,而未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的情况下,便同意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给崔某具体负责办理。负责接件和初审工作的崔某接件后,没有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要件中无土地使用证原件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要求阚某提供,在没有按规定进行实地勘察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签字组卷,报给大厅李主任。李主任在明知没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在审核意见一栏中签字同意发证,并将报件等报给副处长李某某。复审人李某某轻率签字准予发证,为申请人阚某568.80平方米的牛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住宅)。致使阚某在2012年法库县政府拆迁过程中因这套568.80平方米的房屋得到高额补偿,给国家造成了68万余元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崔某、李某某作为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崔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崔某提出上诉,认为其在本单位仅负责材料的接收工作,审查申请材料和进行实地勘察并不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应构成犯罪。

沈阳中院认为,崔某所在的岗位职责包括进行实地查看及查验申请材料,故上诉人崔某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务犯罪案例感悟

图为西城区纪委监委追逃追赃专案组抓捕齐跃现场。齐欣 摄

“一个人的微信名叫‘不堪回首’,会让你想到什么?这个人应该‘有故事’,而且充满悔恨。”谈起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齐跃的过程,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曲涛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个“不堪回首”的微信名。

颠沛流离20年,对齐跃来讲,“不堪回首”既是微信名,也是他潜逃生涯的真实写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1月,西城区纪委监委成功将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齐跃抓捕归案。

20年音讯全无,接手案件“连个线头也没有”

2000年,当时42岁的齐跃担任北京市宣粮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在一次粮油销售过程中给公司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齐跃便认为自己失去了公司信任、“经常被领导挤对”,心态逐渐失衡。

“他当时就破罐破摔了。”追逃工作人员介绍,齐跃不但没有想办法加以挽回、改正错误,反而在前途受挫时,萌生出罪恶的念头——反正在公司也没什么前途,不如弄一笔钱走。2000年12月,齐跃侵吞自己负责收取的货款13万余元潜逃,一逃就是20年。

20年间,齐跃如同人间蒸发一般不见踪影,但有关部门从未停止对其追逃。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指定第五审查调查室专班负责追逃,并协调公安机关等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追逃行动组,攥指成拳、精准发力。

曲涛坦言,齐跃案时间跨度长达20年,刚接触这个案子的时候,几乎“连个线头也没有”。面对这样一块“难啃的骨头”,追逃工作人员仔细搜寻着蛛丝马迹。

两个“齐毅”上演“分身术”,追逃组一探究竟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底,经过细致摸排,一个与齐跃多名亲属有过联系的手机号码浮出水面,号码的户主名叫“齐毅”。“据我们了解,确实有齐毅这么个人,他是齐跃的弟弟。”西城区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干部仉泽介绍。

但经过分析发现,这个“齐毅”的活动轨迹十分蹊跷。多项记录显示,当齐毅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生活的时候,这个“齐毅”却多次在北京市房山区出现。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世上哪有“分身术”,两个“齐毅”必有一假!

工作人员发现,这个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名为“不堪回首”。“看到这个微信名我们就觉得,房山的这个‘齐毅’就是齐跃!”追逃工作人员当机立断,奔赴房山区一探究竟。

原来,这个“齐毅”藏身于房山区某村,主要从事物流等行业。但要在上千人的村子里锁定目标,并不容易。

为避免打草惊蛇,追逃工作人员分散成几个小组,乔装成物流从业人员,“混”入人群中开展摸排。1月5日,北京气温一度低至零下19.1摄氏度。冒着刺骨的寒风,工作人员最终锁定了“齐毅”藏身的房间,确定其没有外出后果断出击、实施抓捕。“还记得宣粮食品公司吗?”听到原来公司的名字,“齐毅”惊慌不已,随即长叹一口气说道:“我就是你们要找的齐跃。”

噩梦终醒,警示心存侥幸者

20年前出逃后没多久,齐跃侵吞的公款就被花光,身无长物的他只能选择藏匿在流动人口多、位置偏僻的房山区某村以打零工为生,东躲西藏、度日如年。

为防止被发现,齐跃从不主动和外界联系。直到前不久意外遭遇车祸,受伤的他因为在逃身份不敢报警,才迫不得已联系家人。最终,这一微小的线索,被耐心严谨的追逃工作人员捕捉到。

齐跃不仅毁了自己,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创伤。妻子恨他不辞而别,多年寻求离婚未果,儿子因父亲“逃犯”身份抬不起头,拒绝外出工作、一直在家……这一切都让齐跃悔恨不已。

一念之差,13万元换20年颠沛流离,潜逃的恶果,让齐跃倍感悔恨。“这么多年,人家过年都是一家子团圆,我离得这么近,却有家不能回,太不值了……”

西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袁海鹏表示,齐跃的落网,给其他在逃人员再次敲响警钟。“我们将完善防逃制度,前移关口筑牢防逃堤坝,努力取得追逃防逃追赃工作新成果。”(通讯员 姚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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