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离婚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侮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夫妻间中的家暴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身体暴力:如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2、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3、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等;4、其他行为:如经济控制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相关知识: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明确了“相关证据”的范围,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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