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与给子女。
有个案子,双方在2018年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和儿子,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23年,女方将该房屋出售。
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将卖房款返还儿子。本案中,男方为原告,女方为被告,儿子为第三人。
女方辩论
1、男方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案由虽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实际权利人应为第三人,故第三人应作为原告,而男方应作为法定代理人。
2、案涉房屋女方已经出售,出售款项为34万元,本案涉及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履行,现女方撤回对第三人的赠与。
法院观点
原、被告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双方因离婚协议中涉及该房屋内容的履行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男方作为原告与讼争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34万元。
婚姻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约定:“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从内容上看属于附期限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第三人还未年满18岁,但被告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导致第三人年满18岁后,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亦无法履行。
因此,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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