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宿鹏涛
某日,李某在给供货商转账时,因操作失误,将37000余元误转至张某账户,因转款后张某注销了银行账户,李某将张某及销户银行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销户银行返还李某37000余元。
李某系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化工公司负责运营化工产品采购平台。去年,某化工公司从某材料公司处采购一批化工产品,李某用自己的账户向某材料公司转账付款,但却误将款项转到张某账户。
款项刚转完,李某便发现转错了,于是立即拨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李某联系上张某。但张某拒不返还,并将其名下的账户注销。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销户银行返还钱款37000余元。
张某称李某所转入的账户的实际持卡人不是张某,是不法分子盗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而且在李某转账后,其已经报警,并在得到警方的许可后,已经将上述账户办理了挂失销户,卡内的金额也已经划转至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其并没有私自占有并提取款项,李某应当向销户银行提出退款,故不同意李某的诉求。
销户银行称不清楚李某与张某的资金往来情况,张某在该行以伪冒账户为由申请办理了销户,相应款项已经转到该行专用账户。如果法院判决应予返还,该行予以配合划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李某误将37000余元转到张某的账户,但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往来,张某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该笔款项因张某办理伪冒账户销户,相关款项已被转入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相关款项已不在张某的支配和控制下,故对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钱款的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账户注销后的相应款项已经划转至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处于销户银行的支配和控制之下,故销户银行应当将37000余元返还给李某。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销户银行返还李某37000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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