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需要满足的手续有哪些20232025,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需要满足的手续有哪些2023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
(三)受理机构根据核实反馈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办理资料
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独生子女原件
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
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理条件
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
二、2023成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有什么流程
本文介绍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流程、办理资料、办理条件和注意事项。申请人需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将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办理资料包括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等。办理条件为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办理
法律分析
一、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
3. 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受理机构将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如果不符合条件,将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办理资料
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独生子女原件
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
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理条件
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因此,如果您想要在成都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您需要前往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成都市公安局办理。
另外,根据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并应当与用人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接受孕前医学检查。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您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
结语
结语:根据申请流程、办理资料、办理条件和注意事项,流动人口夫妇应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将核实其婚育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地点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2:00和13:00-17:00。同时,要注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遵守办理规定,以顺利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三、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有什么流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
(三)受理机构根据核实反馈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办理资料
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独生子女原件
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
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理条件
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
四、四川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手续2023
本文介绍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流程、办理资料、办理条件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人需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符合条件的将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资料包括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需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条件为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
法律分析
一、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
3. 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受理机构将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如果不符合条件,将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办理资料
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独生子女原件
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
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理条件
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
拓展延伸
根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成都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需要以下手续:
1.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暂住证》;
2. 办理《成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 办理《成都市一孩生育登记证》;
4. 缴纳社会抚养费;
5. 领取《成都市独生子女证》。
此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人一孩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申请人一孩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手续应在成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成都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办理完成后,申请人即可在成都市享受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政策。
结语
结语:根据申请流程、办理资料、办理条件和注意事项,流动人口夫妇应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将核实其婚育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地点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2:00和13:00-17:00。同时,要注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遵守办理规定,以顺利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五、成都生育服务登记需要怎样的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流动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夫妻双方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六、四川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流程
本文主要介绍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流程、办理资料、办理条件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人需要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符合条件的将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资料包括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需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条件为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
法律分析
一、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
3. 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受理机构将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如果不符合条件,将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办理资料
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独生子女原件
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
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理条件
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后,需要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流出地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流动人口管理职能的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流出地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流动人口管理职能的部门出具的流出人口婚育状况证明;流出地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流动人口管理职能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证明;流出地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流动人口管理职能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 办理流程: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流动人口管理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请;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流动人口管理职能的部门审核后,向当事人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事人凭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流动人口管理职能的部门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
根据以上流程,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对于保障流动人口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流动人口生育登记的真实、准确、及时。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十一条\\t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十六条\\t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二十九条\\t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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