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始,从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套路贷”犯罪案件频发,特别是在浙江地区,每隔一段时间开展的专项行动中,总有“套路贷”的身影。后来,加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的助力,“套路贷”犯罪便与黑恶势力紧密挂钩了。忽然之间,“套路贷”就从以前的“无人管,无法管”的两无状态,摇身一变,成为众矢之的“黑恶势力”犯罪。
那到底什么是“套路贷”?
不管是律师之前承办的“套路贷”案件,还是在日常的相关法律咨询中,当事人都会有一个疑问:到底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与高利贷有啥区别?为啥“套路贷”就会构成犯罪,而高利贷就不是犯罪?反正,他们很多人对此是迷糊的。
首先,从最早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到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到最近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无一例外都对“套路贷”做了相应的解释,但解释上却略有差异。可能最近浙江省出台的刑案纪要,对于“套路贷”的概念界定是最清晰、最完整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所以,“套路贷”,它不是一个罪名。从最新浙江省的刑案纪要可以看出,“套路贷”认定的标准有所“降低”了,而且有打击面扩大的趋向。
讲白了,“套路贷”就是所谓的出借人,为了非法占有借贷人的财物,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或方式,与出借人之间形成一种“表面看起来很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实则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以各种虚假的名义,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既是“套路贷”犯罪分子在主观方面的体现,也是与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的一个严格界分,因为高利贷本身就是一种合法占有。
换句话说,如何与高利贷进行区分,从借贷人的角度来说,只要是一个守约的借贷人,对于这笔借款,他主观上是愿意还的,且愿意还那么多。而“套路贷”就是,不愿意还那么多,也不该还那么多。
而“套路贷”之所以与黑恶势力犯罪挂钩,这也得益于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明确提到“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虽然《指导意见》没有直接使用“套路贷”这个表述,但明眼人都看得到,这就是将“套路贷”犯罪纳入了黑恶势力犯罪之中。也就是说,只要实施“套路贷”犯罪的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组织人员上达到要求,手段上存在非法性,基本上“涉黑涉恶”这顶帽子在前期是摘不掉的,至少目前我接触的案子是这样的。
所以,“套路贷”犯罪的打击查处与“扫黑除恶”专项打击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势必给律师的辩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阻。我们知道,“扫黑除恶”是一场攻坚战,那对“套路贷”犯罪的辩护,不得不说也是一场攻坚战。
那在“套路贷”犯罪打击的潮流之下,针对具体个案的辩护,仍需要从刑法规定本身,以及各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进行解析评价,也需要结合行为人在“套路贷”犯罪中的一个角色分工,来判定到底是出罪,还是入罪。不能简单认为有“套路贷”,就是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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