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原劳动部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何为正常劳动呢?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哪些项?
《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那么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应当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呢?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是将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考虑在内的。同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还规定,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因此,在江苏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不包含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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