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是什么意思,基金托管人一般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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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区别
摘要:近期上海金融法院一则私募基金托管人担责案件引发热议,托管人因未审核票据权属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最新案例,解析托管人法律定位、职责边界及实务风险,为投资者及从业者提供避坑指南。
一、黄金案例:托管人为何要为管理人的诈骗“买单”?
2025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某证券公司因未审核票据权属,对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该案中,管理人虚构5,000张票据收益权募集90亿元资金,托管人仅凭企业网银截图即划款,未核查票据实际权属。法院指出:托管人对异常高频交易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长期依赖单一瑕疵证据,存在重大过错。
此案暴露出托管行业“重形式、轻实质”的顽疾,也引发法律界对托管人职责边界的深度思考。
二、法律定位:是“信托受托人”还是“委托代理人”?
1. 信托关系?委托关系?关键看财产权归属
信托关系:财产名义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如信托计划)。
委托关系:财产权仍归属委托人(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
实务结论: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托管人与企业构成委托关系;
契约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成立委托关系,但账户独立于托管人自有财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私募基金托管人本质是“专业监督者”,而非财产所有人,其职责核心是安全保管+监督制衡。
三、职责边界:托管人到底该“管多宽”?
1. 募资阶段:形式审查≠免责金牌
义务清单:
✅ 审核基金合同备案;
✅ 核查募集账户独立性;
✅ 监督募集资金流向。
风险点:若基金合同未备案仍划款(如北京二中院(2019)京02民终8082号案),托管人需承担补充责任。
2. 投资阶段:形式审核与实质监督的平衡
形式审核:核对划款指令要素、投资协议表面合规性;
实质监督:对异常交易(如高频单一投资)需主动核查底层资产权属。
案例警示:上海金融法院指出,对5,000张票据权属仅凭截图未实地核查,属重大过失。
3. 退出阶段:清算督促≠代位履职
义务边界:督促管理人启动清算、报告监管机构,但无义务直接执行清算。
避坑指南:托管协议需明确“督促义务”与“执行义务”的分界,避免责任泛化。
四、风险提示:托管人三大法律雷区
形式审核漏洞:过度依赖管理人提供文件,未交叉验证关键证据(如票据权属、底层资产真实性);
监督失职:对管理人关联交易、违规投资未及时叫停并披露;
信息披露滞后:未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向投资者同步风险预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解决方案:
合同层面:在托管协议中细化“异常交易核查标准”“信息披露触发条件”;
操作层面: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预警机制,对单一资产占比超30%、季度交易频次超10次等情形启动强制复核。
五、互动讨论:托管人该为管理人的诈骗背锅吗?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托管人承担10%责任引发争议:有人认为托管人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管理人的刑事犯罪才是主因;也有人支持判决,认为托管人未发挥“看门人”作用。您如何看待?欢迎在评论区留下观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私募基金纠纷中,托管人责任认定需综合合同约定、履职记录及损害因果关系。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误判法律风险。
(本文关键词:上海律师 基金律师 私募托管 法律责任)
法律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互动问题:您认为托管人责任比例的判定应更多考虑“过错程度”还是“损失结果”?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布,自2025年4月3日起,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将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次更名涉及的基金包括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000664;C类002485)、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2480)、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007300;C类007301)、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848)和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6480)。
公司表示,此次基金托管人公司名称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同时,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自2025年4月3日起生效。公司还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强调,本次变更不影响上述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及其履行。投资者可通过公司官网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及业务公告,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获取更多信息。
本文源自金融界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涉及
每经记者:李蕾 每经编辑:叶峰
《每日经济新闻》获悉,4月3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现行《办法》于2020年7月由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行业集中趋势更加明显,个别托管机构背离业务本源或未切实履责,托管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等。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行《办法》共六章43条,本次拟修订25条,增加18条,修订后共七章61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等等。
行业形势、监管环境变化,证监会修订基金托管办法
4月3日,据证监会官网,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证监会修订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现行《办法》为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会同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少数几家证券公司托管了约80~90%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符合现行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质展业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准入门槛,支持真正具备较强展业能力与合规风控能力的机构取得该项资格。
二是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了业务本源。
三是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个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发生重大违约,暴露出托管人在准入尽调、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履职不到位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强化相关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
四是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没有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缺乏具体界定标准,导致不具商业可持续性的机构缺乏有序退出市场渠道,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囤牌”现象甚至违规超范围执业的风险。
五是与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完善准入门槛、健全退出机制,七大看点值得关注
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表示,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现行《办法》共六章43条,本次拟修订25条,增加18条,修订后共七章61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准入门槛,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四是健全退出机制,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每经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有七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准入标准显著提升,强化托管机构资质
在“完善准入门槛”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强化了合规风控能力要求,其中净资产门槛提高,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同时具备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能力及可持续商业模式,最近一年总资产规模或者权益类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居于行业前列。
看点二:督促聚焦主责主业,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要求申请人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时作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将聚焦主业、实质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说明和承诺。
看点三:私募基金托管要求细化,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若主要投资单一产品、关联方产品或自身管理产品,须由同一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约定,管理人应当协调所投资产品托管人向上层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投资信息,如无法协调提供的,管理人不得投资。
看点四:内控与评估机制升级,规范业务独立性
《办法》明确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迎合基金管理人需求,降低准入标准和业务管控措施;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其次,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其中外部审查评估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
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本机构其他业务保持独立,隔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看点五:健全退出机制,完善取消资格的情形
未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取得业务许可证满2年后,连续36个月月均基金托管资产规模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托管人将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可依法给予罚款,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看点六: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明确金融机构近三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所在行业前列,且基金托管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优良、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全资子公司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须符合的条件与其他申请人总体一致,同时考虑托管子公司实际,将实收资本标准降低至50亿元人民币。
看点七:做好存量业务衔接安排,合理设置过渡期
明确“新老划断”,即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总体持续符合“现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针对不符合《办法》第28条“一托到底”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则上应当3年内完成规范整改,变更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等,经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每日经济新闻
基金托管人由谁担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近日发布公告,宣布旗下部分基金更新基金托管人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根据公告,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原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现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新基金托管人名称等信息,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内容。
本次更新涉及的基金包括易方达深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易方达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易方达中证信息安全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情况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托管协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4月4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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