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索要赔偿算敲诈勒索吗,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研灵

知假买假索要赔偿算敲诈勒索吗,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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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算不算违法

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有人会说,明知有问题还买,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了。也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有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是起到规范作用的。那么,知假买假,到底如何界定?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知假买假案件的裁判规则,就是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那么,什么是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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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原告雷某一行两人来到被告李某经营的某酒业经营部欲购买酒水,在购买酒水的过程中,发现收银台旁边有一盒已经拆封了的咖啡茶,并向营业员询问咖啡茶的价格以及品类等。

原告一直在用手机拍摄记录着购买咖啡茶的全过程。他在等待店员取货的时候,用手机拍摄了红色咖啡茶的外包装。从画面中可以看到,外盒上标明了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而原告雷某拍摄的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说明产品已经过期了。

除了红色包装的咖啡茶,雷某还拍摄了黑色咖啡茶的外包装,可以看到黑色咖啡茶保质期也是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也过期了。随后,雷某就询问店员咖啡茶是否还有库存,说自己有多少就要多少。付完款后,雷某让店员开具了一份收据,把产品的信息详细写了出来。

买完后,雷某一行两人继续用手机记录着。他们搬着两箱咖啡茶走到路边,把每一盒咖啡茶的生产日期在镜头前进行了展示。雷某以被告出售的咖啡是过期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原告的主张主要是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2000元,并以其购买的食物和咖啡茶的总价款12000元为基数,计算10倍赔偿款共计12万元。

“退一赔十” 原告主张能否获法院支持?

在这起案例中,原告购买的咖啡茶都过期了,被告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被告却提出,原告这样一直用手机记录,而且有多少要多少的行为,明显就是知假买假,不同意退一赔十。那么,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这10倍的赔偿金,赔还是不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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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首先要认定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法院认定雷某是职业打假人,我们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雷某在购买咖啡的时候,明知咖啡已过期,且价格也较高的情况下,一盒食用量可饮用月余仍然加量购买,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不同的。雷某在针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一个全程的录音录像,尤其是针对一些关键信息,明显具有一个事先的准备性、取证的专业性、目的的隐秘性等特点,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不相同。

除了雷某的消费习惯与普通消费者不同,法院经过查询,2020年至2022年间,雷某在重庆市范围内提起各类产品索赔案件330件。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那么,原告在知假买假的前提下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我们法院不能简单地对其行为予以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而应该综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习惯、购买习惯以及原告购买咖啡茶数量等综合因素,对符合日常生活消费部分进行支持,对背离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予以剔除,防止原告通过扩大“一”的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性基数,而达到高额索赔目的。

法院认为,对于知假买假的案件,应坚持客观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因此法院酌定原告购买一盒咖啡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并最终认定以一盒咖啡的单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既符合实际也较为公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购买的一盒过期咖啡茶支持十倍赔偿也就是8000元,其余14盒不予支持十倍赔偿。

买家若知假买假 商家能借此逃避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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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0日,家住重庆的曾某在网上从赵某那里购买了一套减肥产品,支付了货款580元。一个月后,曾某第二次购买减肥产品,一共买了6套,支付了3000块钱。在曾某服用减肥产品期间,他经常通过微信和赵某沟通使用效果。曾某还告诉对方,自己是和家里人一起服用,因此20天之后,他又进行了第三次购买,三次共支付11580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余波:在第三次服用的过程中,原告曾某就感觉到,有一些不适症状出现了,他不想吃饭,还有觉得口干舌燥,还有头晕,出现了这些症状过后,原告曾某就及时地向被告赵某进行了反馈和沟通。

尽管原告曾某多次表示,服用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但是被告赵某坚称,不舒服是原告体质的原因,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余波:原告曾某就委托了一个检测机构对他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测,结果检测出来,他购买的减肥产品,其中有一种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达到17.7mg/g。

依据相关规定,西布曲明成分是我国明令禁止在食品药品中添加的。于是,原告曾某以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标准、危害健康、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对方“退一赔十”。针对原告方的诉请,被告赵某并不认可。被告赵某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该支持他的赔偿请求。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余波:被告赵某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原告曾某多次购买减肥产品,购买的数量比较多,他不是为了生活所需,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从第一次购买减肥产品就知道案涉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但他仍然继续购买并服用,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当支持其赔偿请求。

那么,原告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呢?判断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购买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否用于生活消费?第三,购买方是否通过购买产品诉讼牟利?

法院认为,原告第三次购买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退一赔十。关于原告前两次购买的产品,原告称已经全部服用,微信聊天记录和图片也无法确认产品与第三次购买的属于同一批次,无法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服用后也没有出现不适症状,因此原告对这部分产品退一赔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10月17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退赔原告各项损失77200元。

司法解释对于买家违法索赔行为作出规定

除了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最新司法解释对于买家违法索赔的侵权行为同样作出了规定,如果恶意索赔甚至造假,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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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实践中也确实发现有一部分购买者,恶意制造了食品存在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这种假象,比如说超过保质期等等,那么这种行为司法是不支持的。他制造这种假象以后进行诉讼,一方面是可能存在敲诈勒索,另一方面而且会构成虚假诉讼。

陈庭长提到,这类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违法索赔的行为,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耗费司法、行政资源,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涉嫌敲诈勒索的,我们应当及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那么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购买者属于虚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这种事实的。在裁判结果上,一方面是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要根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要根据情节对购买者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同样也要将犯罪线索或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购买者的虚假诉讼行为对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买家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期最高可达7年,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期最高可达10年以上。

法治热评:统一裁判尺度 明确知假买假行为边界

司法解释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经营;司法解释同时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避免有人进行过度索赔甚至是敲诈勒索,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常杨 王思思)

责任编辑:陈思思

知假买假可以要求赔偿吗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在规范“知假买假”方面

有哪些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表示

《解释》明确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

“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明确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

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

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谢勇表示,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解释》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

一是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

二是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三是规定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起诉要求对每次购买食品数量单独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购买者如果已经向某一经营者索赔,就不应当支持其向其他经营者就相同食品提出的索赔请求。《解释》未采纳这一观点。违法经营者不应因其他经营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责。

四是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对每次购买食品分别起诉索赔的,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应当考虑“购买频次”等因素。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且应当考虑之前诉讼已经支持的部分。这种情况下的保护范围与《解释》第十三条相同。

谢勇还说,如购买者起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没有实现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解释》的目的是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打假”的尽头应当是“无假可打”。

转自澎湃新闻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知假买假最新司法解释 2023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如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8月22日,一份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正式开始落地执行,知假买假索赔是否受支持?如何兼顾保护食品安全与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合法权益?怎样平衡好各种关系和利益?一起关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政策的“变与不变”!

当“假一赔十”遇上“知假买假”,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关于“知假买假”问题的争议确实很大。一方面,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愿低,维权成本高,如果说完全不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就会沦为“抽屉条款”;但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支持“知假买假”,也可能会产生恶意高额索赔这样的副作用。这次司法解释中明确坚持的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认定合理消费需要时,也“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

我们期待这样的规定,让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者适当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而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只要这些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纠正了违法行为,制度目的就实现了。

小作坊制售散装食品引纠纷

小案件为何会成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摊比较特殊,涉及千千万万老百姓就业,也涉及千千万万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两方面都涉及民生。法律方面,对于他们的管理也是有着特殊的规定。公布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实际上也体现了两个规则。

一方面,小作坊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是需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这是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当的加重小作坊的责任。小作坊往往主要生产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实际上是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通则的,所以说小作坊食品主要考虑是不是安全无害。

对于其他的一些我们认为不规范,但本身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就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要保障这些小作坊合法的经营。

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如何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我想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各级法院来说,一是要“把握一条主线”。普通消费者本身购买数额数量就不大,原则上要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知假买假”则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二就是要有系统思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如果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中的典型问题,就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从根源上去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方面我们希望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既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同时,也要依法维权,诚信维权,千万不能违法去索取一些非法利益,不要从维权人变成侵权人。

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公益诉讼也是一把“利剑”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普通消费者的个体维权,往往存在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公益诉讼的力度,包括针对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更好起到公益诉讼一起案件,解决一片问题的效果。接下来期待各方形成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包括省级以上的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来源: 央视新闻

知假买假最新法律规定

短时间内,一名买家多次下单网购“三无”减肥药,并就所有订单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知假买假”的高额索赔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10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长宁法院介绍,2023年6月14日,原告戴某在被告某商行开设的网店中花323元购买了2件减肥药,发现该减肥药属于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及食品配料的三无产品。

然而,戴某发现相关情况后并没有立即举报商家或索赔,而是在首次购买后的一个月内,于6月25日和7月10日又分别两次以帮“小姐妹”代买的名义在该商行的网店中下单同款减肥药6件和10件。

三次下单全部完成后,直至2023年7月14日,戴某才向某商行发送信息质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称“昨天有个小姐妹吃了这个胶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随即以“小姐妹”的口吻质问商家:“这个减肥药是不是过期了?什么时候生产的?我小姐妹说减肥药寄来的时候什么都没写,她说这个东西是假货,肯定不合法的。”并称“已经拿着所购减肥药咨询过律师,该减肥药的包装上什么信息也没有,是不合法的”。

随后,原告戴某以被告某商行销售的减肥药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及食品配料,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某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赔偿;被告应如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减肥药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保质期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被告某商行应当依法向原告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首先,原告在本案中先后分三次下单。原告在收到2023年6月14日第一单2件商品后,已经知晓被告店铺销售的商品存在上述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保质期等内容的情况,但其仍购买了第二、第三单同类商品;其次,从常理来看,即便原告在第一次下单前并不知晓涉案商品存在关键信息缺失问题,在其收货后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处理,而非再次下单大量购买;最后,原告在一个月内三次购买案涉减肥药,数量逐次递增,明显超出正常、健康的用药数量。且原告自述后两次系为“小姐妹”购买,并非原告自用。

综上,本案原告的第二、第三单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该两次下单购买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仅支持退款及原告第一次下单对应2件商品适用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即323元*10倍=3230元;对于第二、第三次的订单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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